部門 | 審 計 署 |
崗 位 職 能 | (一)擬定審計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審計、財經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審計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情況;辦理地方性審計法規和規章的備案審查;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國務院報告和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中央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中央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4、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和中央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5、國務院各部門管理的和受國務院委托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署進行的審計。 (四)向國務院總理提交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復議申請。 (六)與省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協同辦理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管理派駐地方的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配合稽察特派員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和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八)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九)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
題 型 分 析 | 1.人際溝通 通過要求考生回答與領導、同事、群眾等維度如何相處或組織某項活動來考查考生做人做事的能力。 2.綜合分析 綜合分析類以社會熱點事件為出題背景,考查考生看待問題時能否客觀公正,分析問題能否站在公務員的立場上透過現象看本質,分析透徹。 3.自我認知 自我認知與職位匹配類的題目在國考統一命題中數量較小,然而在審計署題目中,持續處于絕對重點的地位。 4.應急應變 此類題型主要考察考生對突發問題的反應及意外事情的處理、自我控制能力等。側重應試者對問題理解是否準確貼切,回答的迅速性、準確性等 5.情景模擬 考生一定要迅速找到題目中的關鍵詞,對所給出的具體情境以及所需要處理的問題進行針對性地答題。 6.組織管理 要根據每個活動的特點進行作答,可以按照計劃-執行-反饋的邏輯進行答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