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職責分工和追責流程,細化責任追究范圍,強化領導責任追究,近日,省公安廳制定出臺了《安徽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加強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健全完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制。省公安廳負責人表示,沒有嚴肅的追究,教育就沒有說服力,制度就沒有執行力,監督制約就沒有威懾力。一定要嚴格執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構筑民警“不敢為”的紀律防線。
“過去各種執法過錯追究,散見于各種部門規章和內部規定,這個《辦法》對此進行了整合,最大的亮點是新設立了執法監督委員會,由行政一把手負責,整合相關監督職能部門力量,明確了政工、紀檢、監察、督察、法制、信訪等內部監督部門以及各執法部門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中所承擔的責任。 ”省公安廳法制處處長朱潘杰表示。
《辦法》列舉了必須追究的執法過錯15種情形,特別加入了“在接處警中不作為、不勇為或行政管理中拒絕或者拖延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這一條,為公安部“三項紀律”的執行做了注腳。《辦法》還新加入了對“新聞媒體曝光的案件”等8類案件實行跟蹤倒查,確定是否應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責任,該《辦法》還明確了5種追責情形,最低的處罰是“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