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強制執行和直接強制執行
間接強制執行包括代執行和執行罰。代執行,又稱代履行,是指行政相對人(義務人)拒不履行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并向義務人收取執行費用。執行罰是指行政機關對拒不履行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的義務人,科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以迫使其履行的強制執行措施。
直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自己直接采取作用于人身或者財產的方法,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如強制傳喚、強制劃撥、強制銷毀。
行政許可的設定
(1)可以設定的事項和可以不設的前提
《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了五類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①普通許可(駕駛執照、排污許可等)。普通許可是行政機關確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備從事特定活動的條件的許可方式。它是實踐中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許可。其適用于“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普通許可的功能是防止危險和保障安全,一般沒有數量限制。
②特許(電信、公路、天然氣、水等)。特許是行政機關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特殊權利的許可方式,主要適用于“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特許的功能是分配稀缺資源,一般有數量限制,相對人取得特許一般應當支付一定費用。
③認可(律師資格、執業醫師資格等)。認可是行政機關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許可方式。適用于“從事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認可的功能是確認從業水平或者某種技能、信譽,一般都要通過考試、考核等方式并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決定是否給予認可,沒有數量限制。
④核準。核準是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作出判斷的許可方式。適用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核準的功能也是防止危險和保障安全,是否給予許可的依據主要是技術性、專業性的,沒有數量限制,一般要根據實地檢驗、核驗、檢測等作出決定。例如住宅建設、高壓鍋爐的生產和使用、動物制品等。
⑤登記(企業登記、社會團體登記)。登記是行政機關確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主體資格的許可方式。登記的功能是確立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在登記制度之下,未經合法登記取得特定主體資格不得從事相關社會經濟活動,沒有數量限制,行政機關一般對申請登記的材料只進行形式審查,通常可以當場作出決定。
為了更加有效地限制政府過多地干預社會,《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規定:即便屬于上述5類事項的,如果出現以下一種情形,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②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③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問題的。
這些就是可以不設行政許可的前提。換言之,《行政許可法》確立了私人自主優先、市場調節優先、社會自治優先、事后監督優先以及其他管理方式優先(如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勸誡、行政合同、事中監督、事后行政處罰等)的原則。
(2)設定許可的主體及規范性文件
①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設定許可;
②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和決定的形式設定許可;
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級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經濟特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通過地方性法規的形式設定許可;
④省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規章的形式設定臨時性許可。
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不過,為了維護全國市場的統一,促進人才、企業和商品在各地的交流,行政許可法規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
②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③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
④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行政許可法的原則
①執法便民原則;②執法效率原則;③執法公開原則;④執法公正原則;⑤執法公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