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是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引申而來的。
1.平等的享有權利,平等的履行義務。
2.國家機關對公民平等權利的保護,對公民履行義務平等的約束,平等的要求。
3.任何人不得有特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還涉及到民族的平等,男女的平等。
我國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西方國家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強調的內容不一樣,西方國家強調的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都要平等,我們國家強調執法,司法、守法的平等。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般了解。
2.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無罷工,通信放在人身權部分)
言論自由是公民(主體是公民,非新聞單位)對于政治和社會的各項問題,有通過語言的方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語言的方式有口頭的和書面的兩種方式。
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我國現在施行的是預防制和追懲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預防制是事前干預的辦法;追懲制是事后發現違法予以追究的辦法。
結社自由是公民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或參加具有連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公民因結社的目的不同而分為營利性結社和非營利性結社,非營利性結社又分為政治性結社和非政治性結社。我國屬于非營利和非政治性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就是行使結社自由應遵循的主要法律。
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達其意愿的重要表現形式,直接反映了公民的憲法地位。
它是公民的權利(如政府搞國慶游行不是集會游行示威法調整的),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場所,表達一定的意向;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提行政復議,但不得提行政訴訟。
3.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監督權包括批評建議權、檢舉控告申訴權。批評建議權是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權,檢舉控告是對任何國家機關和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申訴、控告、檢舉,取得賠償權是在受到任何國家機關和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害的情況下取得賠償的權利。刑法里的剝奪政治權利包括1、2;還有擔任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領導的權利。
政治權利的范圍可以出兩個題。一是憲法規定的政治權利的范圍是什么?可以分為兩類權利,先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后是六大政治自由,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一般設干擾項時,將《憲法》第41條擺上,把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列為公民的政治權利,其實《憲法》第41條單獨列為監督權,不屬政治權利。二是在刑法里有個“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其中可剝奪的政治權利除了憲法規定的以外,還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擔任國有公司、企事業組織和人民團體職務的權利,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問題,比如判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實際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開始于主刑執行完畢,而主刑執行期間當然剝奪政治權利。
三、宗教信仰自由:1.公民有信不信教的自由;2.有信哪個教的自由;3.有信哪個教派的自由;4.信教時間的自由。
憲法中規定的宗教政策:(1)我國把宗教作為公民個人的私事,不強制公民信教,也不歧視信教或不信教的公民;(2)保護宗教信仰,保護的是正常的宗教活動;(3)我國宗教和外國宗教的關系,我國宗教事務、宗教團體不受外國勢力支配,是獨立的宗教。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外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辦事機構、宗教活動場所或開辦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國境內發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職人員和進行其他的宗教活動。
四、人身自由,包括狹義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格尊嚴,公民的住宅安全權,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
1.狹義的人身自由,公民的肉體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①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或者非經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部門執行,不受逮捕。②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法限制、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③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司法機關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權的組織和個人,對公民的身體強行搜查,都屬于非法搜查。
2.人格尊嚴,公民的人格,就是公民作為人所具有的資格。從法律上講就是指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的自主的資格。人格權主要指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人身權和隱私權等。
3.公民的住宅權不受侵犯,憲法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得侵入,不得非法搜查。侵占、損毀公民住宅的話也算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全權;
4.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是廣義的通信,也就是說寫信、打電話、發電報等交往都算是通信范圍內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也是有限制的,并不是絕對的,未經法律允許任何個人及國家機關都不得侵害公民的這種自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為了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公民的通信進行檢查(安全機關也可以)。
五、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
1.財產權,保護公民合法的收入儲蓄等合法私有財產的所有權,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2.勞動和受教育的權利有個特性,他們既是一種基本權利又是一種基本義務。公民中的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公民的物質幫助權,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向國家和社會取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干擾項:自然災害。
3.華僑、僑眷、歸僑,華僑是指在外國定居的,具有中國國籍的人。歸僑是指原來是華僑,現在歸國定居的人。僑眷是指華僑在國內的親屬。對于華僑是保護其正當的權利和利益,對于歸僑和僑眷是保護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外國人的保護制度的規定,外國人在中國要受中國法律的約束,因為政治原因尋求庇護的我們給他尋求庇護的權利。
2004憲法修正案將保護人權入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