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轄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門管得寬, 偷搶拐賣和詐騙,殺人放火與強奸;
要是罪犯是個官,立案就找檢察院, 貪污賄賂和瀆職,利用職權侵人權,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級以上先過關; 侮辱誹謗和虐待,暴力干涉與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沒人管, 侮辱誹謗別過分,危害國家有國安;
輕傷重婚遺棄案,通信住宅知識權, 偽劣商品做與賣,公安檢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證據,去找法院也給管; 還有一些小機關,光看名字就好辦,
走私犯毒找海關,危害國家有國安, 軍隊只管軍內事,監獄只是管罪犯;
雖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牽連幫著辦。
二、級別管轄
法院專職管審判,基層法院是骨干;
刑事案件大多管,無期/死刑往上傳,
上院接案忙判斷,不夠標準往回返, 檢察機關權力大,送上以后不退還;
國家安全和老外,死刑無期歸中院, 一人有罪往上傳,全案一起連鍋端,
上院認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審判; 兩個高院挺清閑,不歸自己不審判,
死刑復核最高管,權力下放挺混亂,
三、復議管轄
復議就是找上級,省級/中央不可以, 地方不能管直屬,自己部門可處理;
地域管轄比較難,犯罪之地是關鍵, 流竄犯罪民憤大,管制緩刑居地管;
幾個法院都有權,誰先受理誰先管, 犯罪主地要合適,必要之時可以轉;
國際犯罪影響大,誰能捕獲誰能判, 車船飛機停靠地,列車再加目的站,
跑了和尚不跑廟,國外犯罪原籍管, 使館雖說中國辦,可是也按外國算,
老外國外欺負人,他一入境咱就辦; 服刑罪犯有漏罪,一般要歸原審管,
服刑之地犯罪地,若是合適可以轉, 服刑其間又犯罪,服刑之地必須管,
脫逃其間犯了罪,哪里發現哪里管, 這些囚犯真麻煩,不如一槍崩了算;
現在軍民搞共建,可是審判分開算, 只要不是穿軍裝,一律就歸地方辦,
軍事秘密不要沾,粘上就歸軍隊管, 鐵路法院管自己,有點爭議地方判。
四、關于拘留
被發現,有證明, 被指證,畏罪行,(“畏罪”自殺/“畏罪”潛逃)
毀證偽證加串供, 多次流竄與合伙,
不講真話身不明; 公安機關來執行,
縣級以上開證明, 通知/訊問各一日,
沒有問題就放行。 三日上報檢察院,
七天之內作判斷, 普通最長十四天,
三十七日最長限。
關于逮捕
三證三期一徒刑, 一批一決一執行,
通知/訊問各一日, 不妥釋放發證明。
注:“三期”:重病/懷孕/哺乳,與勞動法“三期”區分。
讀此口訣,記憶34種從重情節
情節加重犯,罪名多又亂,讀過此口訣,記憶不困難:
幼女跟兒童,索賄與累犯; 內外勾結犯國安,利用武/警搞叛亂;
四個未成年, 教唆毒品與販黃,引誘聚眾搞淫亂;
四個國家干, 失職造成破產,掌握機密逃竄,非法拘禁和誣陷;
三個司法員, 偽證毀證妨作證,逼供引起人命案,非法搜查進房間;
拘禁毆打又侮辱,利用賣淫促三產,
假幣制造運與賣,保護區里樹亂砍, 郵政人員搞偷竊,個人挪用特殊款,
走私武裝掩,冒充警察騙,緝毒人員護毒犯,
毒犯二進宮,制黃又亂傳,監管虐待死與殘,
騙匯偽造報關單,有關人員幫著干, 戰時破壞與阻礙,軍隊裝備與人員。
關于結果加重:
1.搶劫: 入戶上車搶銀行,多次巨額有傷亡,冒充軍警持著槍,特殊物資不能搶。
2.強奸: 當眾輪奸,多人傷亡,情節惡劣。
從輕從減和從免,要看情節和表現,
第一等,應當免,沒有損害中止犯,
第二等,可以免,自首罪行輕,毒品收前鏟,
第三等,應減與應免,兩個過當脅從犯,自首立功雙表現,
第四等,可減免, 國外犯罪已判,重大立功表現,賄賂雙方交待,小額貪污退款,
第五等,是從犯,從輕從減和從免,
第六等,可輕可減又可免,聾啞盲人預備犯,邪教良心有發現,
第七等,應當減,造成損害中止犯,
第八等,應當從輕和從減,不滿十八壞少年,
末一等,可以從輕和從減,教唆未遂精神病,自首/立功未遂犯。
個人所得稅
1.應納:
工薪承包個體戶,
特許稿酬和勞務,
股息利息加紅利,
偶然所得轉與租。
2.免納:
政府/組織發獎金,(省部級以上)
國債利息國家補,(補貼/津貼)
三費兩金一賠款,
外交離退老干部。(離退休干部/職工)
3.可減:
殘疾孤老和烈屬,自然災害受痛苦;
減免不能太隨意,財政部門來作主。
注:福利費/轉業費/復員費/撫恤金/救濟金/保險賠款。
與民訴先予執行的四費一金一報酬對比記憶: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醫療費/撫恤金/勞動報酬。
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賠償金也免稅。
第一部羅馬歷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
第一個形成憲法的資產階級國家:英國憲法(“近代憲法之母”);
第一個人權宣言:《獨立宣言》/美國;
第一部成文憲法:1787《美國憲法》;
第一部歐洲大陸成文憲法:1791《法國憲法》;
第一部資本主義社會民法典:《法國民法典》(《拿破侖民法典》);
第一部現代資產階級憲法:1919《魏瑪憲法》(《德意志共和國憲法》);
規模最大(第一)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1900《德國民法典》(“德國法律科學之大成”);
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大寶律令》;
第一部日本憲法:《明治憲法》。
今年司考第一次考法制史(律考86--92有考),那就記一記第一次吧: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鄭國/子產/“鑄刑書”;
第一部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經》/戰國/魏/李悝;
第一次改法為律:商鞅/秦;
第一次廢除肉刑:漢文帝;
第一次確立“親親得相首匿”:漢宣帝;
第一次“八議”入律:《魏律》;
第一次“官當”入律:《北魏律》/《陳律》;
第一次規定“重罪十條”:《北齊律》;
第一次廢除宮刑:南北朝時期;
第一次規定“準五服以治罪”:《晉律》/《北齊律》;
第一次死刑復奏:北魏太武帝;
第一次設立大理寺:北齊;
第一次規定“十惡”:《唐律疏議》;
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宋刑統》;
第一次以六部體例定律:《大明律》;
第一次設立大誥:明太祖/朱元璋;
最后一部(倒數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
第一個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
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一部北洋政府憲法草案:《天壇憲草》/《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憲法:《中華民國憲法》(“賄選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