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一部反家暴法律草案進入審議程序。草案規定,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若在工作中發現家暴或疑似家暴情況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顯示,在2.7億中國家庭中,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每年有10萬個家庭因暴力而解體。但不少人受傳統家庭觀念和倫理的影響,對所遭家暴不敢講,或認為這是“家丑”不可外揚,選擇了沉默和忍耐。同時,也有人把家暴看作“家務事”,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公權力不宜介入。
事實上,法治社會,每個人的權益都應該受到保障,即使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傷害也是法治所不允許的。同時,家庭暴力又是滋生社會暴力的溫床,家庭暴力危害的實際上就是整個社會。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的反家暴法律,反家暴法草案擬通過“學校醫院發現家暴不舉報或將擔責”的規定,有助于及時發現和制止家庭暴力。
從國際司法經驗來看,目前有120多個國家制定頒布反家庭暴力相關法律,普遍秉承了預防為主、主動干預的立法理念。比如,加拿大法律規定,醫生、教師、社會工作者、精神病專家等專業人士都必須接受提高反家庭暴力意識的訓練,在行使正常職責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家庭暴力情形都有義務向警方報告。挪威則對配偶、兒童或其他親密關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實行“無條件司法干預”的公訴原則。即便受暴婦女撤銷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訴機關在沒有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訴訟。
“不舉報將擔責”并非一種苛責。教師和醫務工作者不同于常人職業操守,其有義務保障學生、患者的身心健康。同時,賦予法律義務和責任,也能為教師和醫務工作者主動舉報解除后顧之憂。此前,西安某醫院醫生在就診時發現一女子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受傷,隨即報警。事后傷者夫婦反過來質問醫生有何權力干預他們家庭,并要求醫院承擔其丈夫被公安機關拘留期間造成的損失。可以想見,有了法律的授權,再不會出現“好心沒好報”的現象了。
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發生后,未成年人受到親情影響和能力所限,極少對父母的家暴行為進行報案,在有關統計中只占1.87%。明確中小學、幼兒園及其教師的舉報義務,有助于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為廣大青少年撐起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