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考試中重要知識點犯罪主體
犯罪構成要件是刑法部分的重點內容,也是公安考試的高頻考點。本文中,安徽省委黨校公考培訓中心對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中犯罪主體的必背考點進行了整理,供廣大考生參考。
(一)已滿14 周歲不滿16 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范圍
刑法第17 條第2 款:①故意殺人、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③強奸、④搶劫、⑤販賣毒品、⑥放火、⑦爆炸、⑧投毒。是8 種行為而不是8 種罪名
▲綁架中殺人拐賣婦女、兒童,奸淫婦女的,定故意殺人罪、強奸罪
▲未成年案解釋第10 條:刑法第269 條對已滿14 不滿16 歲的人不適用:
?、?5 歲的甲入室盜竊450 元,主人乙歸,將乙打成輕傷:無罪;若17 歲,構成搶劫罪。
②269 條:牛刀小試題答案錯,因為造成輕傷,無罪
?、奂?5 歲,放火,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放火罪
④甲15 歲,明知決水會造成多人死亡,決水造成40 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不構成決水罪
(二)特殊主體
1、具體的犯罪
?、倜撎幼锏闹黧w:被拘押的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②破壞監管秩序的主體只能是:罪犯
?、?11 條:放縱走私罪的主體:海關工作人員
?、?97 條:濫用職權罪的主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3 條:誣告陷害罪的主體:一般
?、?54 條: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65 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
?、?66 條:為親友非法謀利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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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工作人員與無業人員勾結共同占有公共財物的,都定貪污罪,無業人員也是貪污罪;公司企業人員與無業人員勾結構成共同犯罪的,都定職務侵占罪。有身份的人與無身份的人利用一方的身份構成共同犯罪的,按有身份的人定罪。
2、兩個人一個是國家工作人員,一個是公司企業人員,相互勾結的,按主犯的身份定罪。
▲甲是無業人員,乙是非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兩人勾結,利用乙的職務便利盜竊10 萬元,又放火燒房,造成損失3000 元。兩人都定職務侵占罪。故意損壞財物的起點是5000 元,構不構成故意損壞財物罪。
3、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如果分不清主從犯,按重罪、按職務高的人定罪。
▲甲國有公司的會計,告訴乙,今晚我不鎖門,你去把10 萬元取回。乙照辦后放火燒房子。甲乙貪污罪共犯;乙單獨構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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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條:主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31 條:處罰:雙罰制是原則,單罰制是例外。
3、名為單位犯罪,實為個人犯罪
?、貯 經批準開網吧(A 有限責任公司),A 組織他人淫穢表演,合法收入2 萬元,非法收入200 萬元,個人犯罪。
②注意下列情況:
▲單位犯罪中有多個自然人的,可以不區分主從犯
▲單位犯罪中主觀上有的是過失:229 條: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334條: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
▲單位犯罪后單位主體消滅的,僅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責任
4、單位犯罪的認定:以下是自然人犯罪:
▲為了犯罪而成立單位的。如:為了走私成立某貿易公司。注意多選的判斷。
▲公司合法成立,但是以犯罪為主要業務。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所得違法利益個人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