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憲法的概念與特征
(一)憲法的概念
在中國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現過“憲”“憲法”“憲令”“憲章”等詞語,主要是指一般的法律、法規,或指 頒布法律,實施法律。在西方,憲法(Constitution)一詞來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原意是組織、結構、規 定的意思。主要是指有關規定城邦組織與權限方面的法律,或皇帝的詔書、諭旨,或指有關確認教會、封 建主以及城市行會的特權以及他們與國王等的相互關系的法律。
由此可見,盡管在中國的古代和西方的古代都出現過憲法這個詞,但都不是今天根本法意義的憲 法。在中國,將“憲法”一詞指稱國家根本法始于19世紀80年代,當時的改良主義思想家基于國內外形 勢,明確提出“立憲法”、“開議院”,實行君主立憲,而應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憲法”一詞。在西方, 作為根本法意義的憲法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
現代意義上的憲法是法的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一國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規定國家的根 本任務和根本制度,規范國家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二)憲法的特征
1.憲法的法律特征
(1)內容上,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根本任務、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根本性問題。憲法的內容涉及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外交等各方面的重大的原則性問題。其內容具有根本性、宏觀性和全面性的特點。而普通法律所規定的內容只涉及國家生活或社會生活的某一方面的問題, 它是憲法某一方面規定或某一項規定的具體化,其內容具有具體和微觀的特點。
(2)效力上,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據或立法基礎。憲法是一個國家的 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普通法律沒有憲法的依據就無從產生,因此人們也形象地稱憲法為“母法”。 國家立法機關在制定普通法律的時候必須以憲法作為依據。當然有的法律公開宣稱“根據憲法制定本 法”,有的法律雖不明確宣稱,但也是以憲法作為立法基礎的。如果普通法律的規定、原則、精神同憲法 的規定、原則、精神相抵觸,那么它應該被撤銷、改變或宣布無效。在一個多級立法的國家里,依據憲法 產生的各個級別的立法都應該以憲法作為標尺,以保證國家法律體系的統一性與一致性。我國憲法第 五條就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是一國最高的和最根本的 活動準則,一切憲法主體都必須遵守它,將它奉為行動的最高準則。我國憲法序言規定,“全國各族人 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 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3)程序上,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為嚴格。憲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個專門的 機構,如制憲會議、制憲議會、憲法起草委員會等,其職責就是起草或制定憲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憲 法的任務后,該專門機構即予以解散。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依據憲法成立的國家立法機關進行。 同時制定憲法的程序也與普通法律不一樣。憲法一般需要特定的多數通過,而普通法律則只需要一半 以上的多數通過。在我國,“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 大代表提議”。除了這兩個特定的主體以外的一切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有效的修憲議案。 但有權提起普通法律修改的主體則更廣泛一些。在修改程序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 法》)規定,修改《憲法》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全體代表或委員的過半數通過即可。
2.憲法的政治特征
(1)憲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憲法與民主緊密相連,民主主體的普遍化,或者說民主事實的普遍 化是憲法得以產生的前提。而且基于憲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憲法確認的基本 內容主要是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說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憲法是對民主政治的保障。憲法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在于,它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從歷史 上看,憲法或憲法性文件最早是在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的斗爭中,為了確認取得的權利,以鞏固勝利成果 而制定出來的。從憲法的基本內容來看,即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公民基本權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規范國家權力的有效行使也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受 侵犯。
(3)憲法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當階級力量對比關系發生根本性變化時,必然會 導致不同類型憲法的出現;當以前處于支配地位的階層或階級被其他階級或階層及其聯盟取而代之,這 時往往要制定同一類型的新憲法;統治階級力量的加強或減弱,若不足以改變社會內部的階級結構,這 時憲法的變化往往以修改憲法的方式進行。
(4)憲法規范國家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二、憲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社會主義憲法的基本原則有:人民主權原貝!]、保障公民權利原則、法治原則和民主集中制原則。
(一)人民主權原則
主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法國布丹首創這個概念,并認為主權在君;洛克則提出議會主權;真正的人 民主權的學說是由法國的盧梭所創立。
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絕大多數人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在盧梭看來,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 的公意表現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締結契約的產物,而政府的一 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權學說的出現是國家學說發展史上的一大飛躍,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 階級的銳利武器,勝利后的資產階級紛紛在憲法中確認人民主權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一般表述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無產階 級在創建無產階級政權過程中,批判性地繼承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基礎上,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創造性運 用和發展。
(二)保障公民權利原則
人權在階級社會里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就其原創意義而言,人權屬于應有權利、道德權利。17、18 世紀的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學說,強調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 的權利。在啟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賦人權學說和人權口號的指導下,資產階級開始了爭取人權的斗爭,在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人權口號逐漸被政治宣言和憲法確認為基本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后,同樣也在憲法中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在措辭上,社會主義憲法并未直接使 用“人權”一詞,但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實質上就是對基本人權的確認。
(三)法治原則
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 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是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重要的民主原則。其核心思想在于依 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
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不僅宣布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而且還規定國家的立法權屬于最高人民代表 機關,使憲法和法律有了廣泛深厚的民主基礎,為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的實現提供了前提條件。
(四)民主集中制原則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制度。是群眾路線在黨和國家、 社會生活中的運用。民主集中制是民主與集中的統一,二者相互依存,互為成人黄色在线观看_国产成人aⅤ在线免费观看_亚洲Av无码Av日韩Av网站_av在线不卡网站无码18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