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肩負著懲治犯罪,保護人民群眾,服務改革開放與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使命,是一支黨領導下的維護社會治安,保護社會穩定的專門力量,工作光榮,職責重大。尤其在新形勢下,改革開放進程加快,力度加大,一些社會深層次矛盾日漸凸顯加劇,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不斷增多,政法干警的工作任務更加繁重,形勢要求政法干警必須是政潔上忠誠可靠,業務上駕輕就熟的高素質人才,但是政法干警的素質狀況同新型勢新任務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這支隊伍中還經常暴露出不少問題,有的還相當嚴重,下面本文擬對這些問題的成因、特點及防治對策作一個探討。
一、政法干警違法違紀問題主要表現:
政法干警違法違紀問題主要表現于以下幾個方面:
1、價值取向利益化。一些政法干警的工作還是以服務人民,打擊犯罪,維護治安為價值取向,而是一切從個人、部門、小集團利益出發,辦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無錢不辦事,辦事就張口,吃拿卡要習以為常,使法律的嚴肅性,公正性,正義性大打折扣,導致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失去信心,產生反感,嚴重損害了黨和人民群眾的關系。
2、司法權力私有化。部分政法干警甚至是領導干部,把黨和人民賦予的司法權力當作私有資本,以權謀私,索賄受賄,貪贓枉法,利用手中權力干著違法違紀的勾當,擾知己法律公正執行。
3、法律地方化部門化。大搞地方保護和部門保護,有的偏擔一方,有的越權辦案,只要符合本地本部門利益就可以置法律于不顧,偏袒保護,暗箱操作,明目仗膽,肆無忌憚。
4、程序法律無用化。重實體輕程序,不尊重當事人權利,濫用強制措施,非法拘禁,超期羈押,型訊逼供,虐待犯罪嫌疑人,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5、執法水平低下化。干警法律素質低,專業知識抽,不懂法律,曲解法律,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問題增多。
二、政法干警違法違紀問題的原因
政法干警違法違紀問題的實質原因,是其把司法權力居為權有,以權謀私,用以交換,從而導致權力異化。司法權力是國家強權的組成部分,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一切權力理應屬于人民,人民理應是司法權力的所有者,行使者,即實質意義上的司法權力主體。人民通過代表大會,將意志體現為憲法和法律,在生產生活中加以實施。但人民作為國家主人的集合體,不可能人人都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力,只能將其授權于政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代為行使,這使司法權力與其行使便產生了分離,司法權力的行使者就成為形式意義上的司法權力主體。這種形式上的司法權力主體與人民之間是社會公仆與國家主人的關系,其司法權力的行使只能是忠實于人民,忠實于法律。司法權力的行使者如果忘記自己行使的司法權力是誰給的,就會背離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將自身掌管的司法權力私有化,使之成為可交換的商品,以權謀私,出現政法干警貪污受賄,徇私枉法,辦金錢、關系、人情案的違法紀現象。
具體分析政法干警違。市場經濟在推動社會進步與發展的同時,其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標也在刺激著個人追求私利的狹隘動機,刺激著個人物質欲望的不斷增長與膨脹,形成政法干警違法紀的內在驅支田徑,政法干警解脫離工作宗旨,以權謀私,徇私枉法,大都法紀的發生原因,可以歸納出以下幾點:
1、利益驅動出于極端的個人利益驅動。
2、司法權力意識的淡漠與退化。司法權力意識是指司法權力行使者對權力持有的心理狀態。司法權力是人民賦予,只能忠于人民,服務人民。但實際工作中一些政法干警不能正確理解黨和人民賦予,只能忠于人民,服務人民。但實際工作中一些政法干警不能正確理解黨和人民賦予的司法權力,不講原則,不講法治,不講民主,把司法權力居為私有,視為可以謀利的工具,認為“有了權一切都有”、“權大于法”,“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導致權力私化,利益私化,以權壓法,法權代法,濫用執權。
3、監督制約機制軟弱乏力。從經濟發展和政權更替來看,權力可以支配人力與物力,可以創造財富,但也可能被作用商品進行交換,謀取私利,事實中存在的以權謀私便是例證。這說明權力必須要加以制約,一位哲人說“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司法權力是國家強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具有這種不可避免的必然性。現實中對司法權力的行使雖有一定制約,但由于監督機制不全,監督措施不力,監督內容、程序不規范,形成了黨的監督不夠,人大監督不力,輿論監督不了,群眾不敢監督,法律監督形同虛設,監督網絡處于半癱瘓狀態。監督制約軟弱乏力是造成政法干警違法違紀的重要原因.
4、工作體制上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政法干警的任命和管理缺乏國家統一的,系統的管理制約。其管理和任命往往由地方負責。端誰的碗,受誰的管,這容易造成其行使權力傾向于本地方、本部門,帶有濃重的地方、部門保護主義色彩,為了地方、部門利益不惜違法違紀,不怕違法違紀。其次,司法經費一直未能單列,工作必須的經費得不到滿足,政法干警一些應有的福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如有的地方長期拖欠工資。再次,政法干警長其余系統的教育培訓機制尚未形成。政法干警長期處于與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的第一線,與社會陰暗面接觸較多,易受到社會不良風氣的侵蝕,而其本身又不能得到長期的系統的培訓自身素質不能隨著形勢任務需要得到相應的提高,勤奮敬業,忠于職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得不到培養,加強道德修養,增進拒腐防變的自覺性得不到增強,一經引誘,一旦處身于是非決擇的時刻容易放棄黨紀國法而作出錯誤的選擇。
5、政法干警錄用不嚴,清除的“出口”不暢。政治干警工作在各種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第一線,工作任務十分繁重,執法環境異常復雜,面臨的考驗極其嚴峻,這要求政法干警自身具有很高的政治業務素質,但是由于各種原因。政法干警錄用“進口”不嚴,魚龍混雜,“出口”不暢,劣不能汰,造成部分干警政治素質、文化素質、業務素質跟不上形勢要求,職業道德,執法水平低下,屢屢違法違紀。
三、政法干警違法違紀問題的對策
1、強化領導機制,加強和改善黨對政法機關和政法干警的領導。要堅持黨的領導不動搖,這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本質所決定的。堅持黨的領導就是要強化各級政法機關領導班子建設和黨和建設,讓那些政治堅定、作風過硬、清正廉潔的優秀干部進入各級政法機關的各級領導班子,帶好管好干警隊伍,堅定不移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斷加強作風紀律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大力支持司法制度改革,大膽探索實現政法干警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的有效途徑。堅持黨的領導是糾正政法干警違法違紀問題的根本保證。
2、完善各種監督機制。政法干警違法違紀的一個重要表現是權力失去監督與制約而濫用職權,因此必須完善各種監督機制。一是人大監督。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人民民主權力,加強人大對政法干警的監督。這種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權力的依法行使,是我國政法體制中履行監督權的最有效方式和途徑,也是目前的一個薄弱環節。因此要切實加強人大監督。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監督的方式,措施責任應當落實到位。二是群眾監督。人民群眾是政法機關的服務對象,因此群眾監督理應成為政法干警監督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要在政法機關中深入開展政務公開,把政法機關的各項職權,職責,執法程序等全部公諸于眾,最大限度減少暗箱操作,保證政法干警行使職權的透明度,把行使權力的全過程自覺置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三是法律監督。考慮制定監督法,監督保護法,檢察官、法官彈劾法,引咎辭職條例,政法干警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作為監督的保障機制,使黨的監督、人大監督、人民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各種監督都有詳細的操作規程,保障措施,把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賦予國家法律的強制力,改變監督不了,監督不力,不敢監督、監督了也白監督的狀況,形成嚴密的監督網絡,讓政法機關工作人員不敢濫用職權。
3、深入推進司法改革,加強司法權力依法行使的保障機制。一是政法機關應有國家統一的領導管理系統,即管人又管事,改革目前管事與管人分離的格局。二是工作經費實行單列,防止地方部門扼制與工作經費不足。三是實行從優待警。在政治上給予高榮譽,在經濟上給予高待遇,與此同時配套嚴厲的違法違紀處罰機制。讓其在政法機關工作時,在享受崇高的榮譽與優厚的待遇的同時,又有一旦違法違紀,榮譽與待遇一筆勾銷的危機,使其違法違紀的人個成本明顯大于其獲取的利益,從心理上感到得不償失,以遏止違法違紀的利驅動,從而增強政法干警的自律力度。
4、大力加強政法干警隊伍建設。要深刻認識新時期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緊迫性與重要性,高度重視對政法干警隊伍的建設工作。首先要制定一個長期教育培訓機制。根據江總書記關于加強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研究制定干警培訓規劃。按照干警管理權限,負責所轄干警培訓工作,一級抓一級,認真組織實施。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實效的原則,按照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方式,采取脫產與在職學習,集中培訓與個人自學相結合的形式,堅持不懈地對干警進行教育培訓,有針對性的解決干警在政法理論素質,本職業務素質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培養適應新世紀,新形勢要求的高素質干警隊伍。其次要狠抓思想政治建設與業務建設。要把兩者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不偏不倚,齊頭并進。通過抓思想政治建設用科學的理論武裝干警樹立起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與價值觀。堅持正確的政法方向,嚴格執法,熱情服務,始終把黨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勤政為民,正確行使權力。通過抓業務建設,不斷更新知識結構,提高專業技能與綜合素質,以適應形勢任務對政法干警素質的要求。
5、改進用人制度,嚴把進口,疏通出口。一要著力把好政法干警的入口關。政法機關的干警必須知法懂法,必須具備從事政法工作應具備的專業知識與專業技能,堅持凡進必考,新錄用人員必須具有專業畢業證書,政法干警的缺職缺額,從政法院校中擇優錄用,從其它部門補充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才能進入政法機關工作。二是重點解決政法干警出的問題,著力疏通出的渠道,對道德敗壞,素質低劣,群眾反映強烈,不能繼續在政法機關工作的,堅決清除出政法隊伍,保證出的渠道暢通。三是要解決政法干警隊伍的活力,加大干警交流。流水不腐,戶樞不蠹,大量實踐證明,搞好干警交流,有利于干警的成長。政法干警違法違紀,相當一部分是由于長期在一個地方部門工作,受到各種因素影響造成的。因此政法干警的交流應有硬性舉措,規定在一地區、同級班子工作到一定年限的必須交流,在同一崗位、同一部門負責一定年限的互相調整輪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