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安徽省高校畢業生基層特定崗位開發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人社發〔2015〕15號
各市、省直管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推進就業扶持民生工程,加強高校畢業生基層特定崗位開發和管理,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現將《安徽省高校畢業生基層特定崗位開發與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2015年4月22日
安徽省高校畢業生基層特定崗位開發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決策部署,推進就業扶持民生工程,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加強高校畢業生基層特定崗位開發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校畢業生基層特定崗位(以下簡稱基層特定崗位),是指政府通過投資開發、購買崗位等方式,吸納高校畢業生到街道(鄉鎮)、社區從事社會管理及其他服務工作。
第三條 堅持“政府主導、統籌開發、公開招聘、擇優錄取、屬地管理、動態監管”原則,以畢業兩年內普通高等學校離校未就業畢業生為招聘對象,以開發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為主,建立崗位開發、總量控制,動態管理的基層特定崗位開發與管理長效機制。
第四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基層特定崗位開發計劃,統籌管理全省基層特定崗位工作。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基層特定崗位開發、招聘、管理等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基層特定崗位人員補助資金的籌集、發放和監管工作。各用人單位負責基層特定崗位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崗位開發
第五條 基層特定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類崗位。主要在街道(鄉鎮)、社區從事公共就業服務、社會保障、勞動關系協調、勞動監察及相關事務等管理服務工作(如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協理、人力資源調查開發協管、勞動關系協調協理、勞動監察協理等)。
(二)社區黨務工作崗位。主要在社區從事黨的建設等相關工作。
(三)基層計生類崗位。主要在鄉鎮、社區從事計劃生育服務、人口信息核查等相關工作。
(四)基層司法崗位。主要在鄉鎮(街道)、社區協助開展社區矯正等相關工作。
(五)基層民政崗位。主要在鄉鎮(街道)、社區從事政府資助的為居民提供社會工作助理、托老、養老、托幼、助殘等服務工作。
(六)基層工會崗位。主要在鄉鎮(街道)、社區為職工群眾提供幫扶救助、就業幫助、法律援助、信訪接待等服務工作。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確定的其他基層特定崗位。
第六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基層特定崗位人員現狀、基層工作需要、就業資金承受能力等情況,確定基層特定崗位開發種類、數量及人員補充方法和數量。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等部門根據要求,確定崗位、補充人員。
從2015年起,全省不再增加基層特定崗位數量,對崗位流失人員建立正常補錄機制。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應逐級上報在崗人員、流失人員數量,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實,按照總量控制原則,下達崗位補充計劃,全省統一組織補充。各地根據計劃人數,組織本地招聘工作。
第三章 公開招聘
第七條 基層特定崗位招聘對象為畢業兩年以內、未實現就業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
第八條 基層特定崗位采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競爭擇優的方式進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招聘方式采取定崗定位的辦法。
第九條 基層特定崗位公開招聘采取以下程序:
(一)發布公告。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開發布基層特定崗位招聘公告,明確招聘對象、招聘程序、崗位名稱、招聘數量、人員待遇等內容和相關政策。
(二)網上報名。凡符合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可通過網絡報名方式,報考各地基層特定崗位,并按規定如實、準確填寫報考信息和遞交相關材料。
(三)考試體檢。考生在報名所在市(省直管縣在所轄市)參加考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確定擬聘用人員,組織資格審查、體檢、復核工作。
(四)聘用上崗。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擬聘用人員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聘用單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組織參加崗前培訓,經培訓合格后安排上崗。
第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基層特定崗位聘用人員名單逐級上報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四章 崗位管理
第十一條 基層特定崗位實行勞動合同管理。由聘用單位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首次簽訂合同期限為3年。
第十二條 基層特定崗位人員實行雙重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崗位上級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崗前培訓和業務工作指導、檢查、考評等工作。日常管理堅持“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原則,由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主體責任,負責日常教育、管理、考核,依法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和必要工作條件。
第十三條 加強基層特定崗位人員業務培訓。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對基層特定崗位人員進行思想教育、業務知識培訓,提高其業務能力和綜合素養。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將基層特定崗位人員納入本單位人員總體考核范圍,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 基層特定崗位人員應自覺遵守用人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認真履行職責,勝任本職工作。
第十六條 基層特定崗位建立正常退出機制,用人單位和基層特定崗位人員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服務期間的工作時間視同為基層工作經歷。
第十七條 基層特定崗位實行實名動態監管,用人單位每季度向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上報基層特定崗位人員工作、考核等情況。有人員流失的隨時報告,作為核減補貼和社會保險費用的依據。
第十八條 基層特定崗位聘用人員的檔案、人事、戶籍關系等統一由當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代理,黨、團關系轉至用人單位。
第十九條 基層特定崗位人員勞動合同期滿后根據個人表現和工作需要,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續簽勞動合同。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條 建立工資正常調整機制。自本辦法實施的次月起,各地基層特定崗位人員工資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2倍的標準合理確定,隨全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而調整,由各地級市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基層特定崗位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單位繳費部分由各地通過就業專項資金給予全額補貼。
用人單位申報社會保險補貼,應當提供《高校畢業生基層特定崗位社保補貼申報表》(附件2)及花名冊(附件3)、基層特定崗位人員工資明細單、社會保險繳費單據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人員休息休假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執行。
第二十三條 按照分級保障原則,基層特定崗位人員報酬由省地共同承擔;省級財政承擔部分實行定額補助,通過就業資金轉移支付各市、縣(區),并對皖北地區和大別山區給予傾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將基層特定崗位開發、招聘和補助資金發放情況全部錄入就業失業和勞動用工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實名制管理,隨時掌握特定崗位人員增減變動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補貼發放情況。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基層特定崗位人員使用情況進行定期督促檢查指導。對聘用單位存在空崗、掛崗、虛報冒領、冒名頂替、騙取補貼資金等行為的,停止其使用基層特定崗位人員資格,追回套取的補貼資金,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市、省直管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每年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告基層特定崗位人員情況(附件1),包括人員在崗情況、崗位流失情況及原因。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基層特定崗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虛報、套取、私分、挪用財政資金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負責基層特定崗位開發、招聘、管理、檢查、監督的相關單位和經辦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對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招聘的高校畢業生公益性崗位人員實行轉崗,轉崗辦法及待遇按《關于做好2014年高校畢業生基層特定崗位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154號)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附件:
高校畢業生基層特定崗位人員在崗情況表
高校畢業生基層特定崗位社保補貼申報表
用人單位高校畢業生基層特定崗位人員花名冊
附件匯總下載>>>安徽省高校畢業生基層特定崗位開發與管理暫行辦法附件匯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