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的區分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和國務院直屬機構制定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法律在效力等級上僅次于憲法,行政法規、行政規章都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規盡管在效力等級上低于行政法規,但高于相應的地方政府規章。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主要指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的懲戒。所以兩者最顯著的區別是對象不同。行政處分的對象乃行政機關內部的工作人員。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區別:行政處罰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個人或者組織的身體、財產、行為等予以強制而采取的、除了行政處罰以外的措施。行政強制并不一定指向違法行為,即使有的行政強制確實針對違法行為,其直接目的不在于懲戒和制裁,而在于調查或者制止違法行為,更多地是阻止違法行為的繼續,或者在于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兩者的區別在于行政處罰針對的主要是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帶有懲戒性質。行政強制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帶有懲戒性質,當事人通常沒有違法的故意或過失。
行政處罰的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即行政處罰的設定權、處罰主體、被處罰的行為以及處罰種類、內容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予以確定。
(2)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3)公正、公開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序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條以及其他相關條款,行政處罰必須要以公開為原則,這包括兩個方面:①行政處罰的依據要公布。②行政處罰的決定過程要公開。
(4)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同類處罰。此外,《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同類”處罰的精神。
(5)保障當事人權利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