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在控制死刑的問題上又做出了重要決定,一次性廢除9種犯罪的死刑條文,并從今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次廢除死刑的犯罪類型主要集中在非暴力型的經濟、治安類犯罪上,集資詐騙、偽造貨幣、走私特定貨物、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等罪,在上一次刑法修訂時,就有過取消死刑的考慮。
與上一個刑法修正案削減的13種死刑犯罪一樣,這次涉及的也是司法上已經極少適用死刑的罪名,像戰時造謠惑眾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等,不僅案件發生率極低,在法院的審判統計中,甚至從來就沒有判過一個死刑。實踐證明,這些在司法實踐中長期沒有判處過死刑的犯罪,也沒有出現過犯罪率攀升等異常現象。這進一步說明,對非暴力型犯罪逐步取消死刑,已經完全具備了現實條件。
應該看到,削減死刑罪名、控制死刑判決,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個標志,也是我國刑事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不過,死刑觀念的轉變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從改變“重刑”的陳舊觀念入手,尤其是要不斷削弱乃至消除社會治理過程中的“重刑依賴癥”。因為在一些人的思想深處,重刑威懾主義的觀念依然根深蒂固。一旦社會上出現某種危害行為,總有人首先想到的就是動用刑罰手段和使用重刑,甚至要求立刻修改法律,加重刑罰,似乎非此就不足以控制局面。
其實,對犯罪人的重罰不應當成為控制其他人可能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手段――這是不能把人作為“工具”使用的人本主義思想的體現。犯罪是社會諸種病癥及犯罪者個人因素交互作用的產物,因此,預防和控制犯罪的手段也不應該是單一的,不可能一味地依靠加重刑罰甚至適用死刑的方法去解決。動輒訴諸重刑乃至使用極刑,不僅難以達到長期有效遏制犯罪的目的,有時還會適得其反,使法律的客觀公正性缺失,不利于社會主義人權價值觀念的逐步形成。
應該充分認識到,立法上削減死刑和司法上嚴格控制死刑的使用,是司法文明發展的必由之路。死刑的控制乃至最終消亡,雖然是一個歷史發展的過程,也存在一個國情差異和發展階段的問題,但它卻是一個方向和目標,需要整個社會觀念的轉變、立法先行、司法跟進和正面的輿論引導。
我國修訂后刑法已經在非暴力型犯罪的死刑控制方面向前邁進了一步,我們期待社會各界積極響應,不斷削弱乃至消除思想觀念上的“重刑依賴癥”,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辦案,切實把握好死刑適用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嚴格法律的解釋和適用,不斷減少死刑的案件判決數量和實際執行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