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勘驗、檢查的條件
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都應當立即進行勘驗、檢查,及時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
二、勘驗、檢查的機構和人員
1、勘驗、檢查機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其管轄的刑事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上級公安機關可以對下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提供技術支援。現場勘驗、檢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偵查部門負責。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指揮人員指揮下進行現場勘驗、檢查。
2、指揮人員。一般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由偵查部門負責人指定的人員現場指揮;重大、特別重大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由偵查部門負責人現場指揮。必要時,發案地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親自到現場指揮。
3、勘驗、檢查人員。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現場進行勘查、檢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驗、檢查有尸體的現場,應當有法醫參加。現場還應當邀請一至兩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
三、現場保護
1、案發地公安機關接到刑事案件報案后應當迅速派員趕赴現場,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2、現場保護措施和要求:劃定保護范圍、設置警戒線、除特殊情況不得進入現場、并將現場保護情況及時進行報告。
四、勘驗、檢查的初步工作
1、初步了解情況。勘查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當向現場執勤民警或者現場知情人、報案人、案件發現人、當事人、現場保護人及其有關人員了解案件發生、發現和現場保護情況,做好相應記錄。
2、采取緊急措施。需要采取搜索、追蹤、堵截、鑒別、安全檢查和控制銷贓等緊急措施的,應當立即報告現場指揮人員,并果斷處置。
五、勘驗、檢查現場工作步驟
1、巡視現場,劃定勘驗、檢查范圍。
2、按照“先靜后動,先下后上;先重點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則,進行現場勘驗流程。
3、初步勘驗、檢查現場,固定和記錄現場原始狀況。
4、詳細勘驗、檢查現場,發現、固定、記錄和提取痕跡、物證。
5、激勵現場勘驗、檢查情況。
六、人身檢查
1、檢查目的。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生理狀態等,可以進行人身檢查。
2、批準強制檢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強制檢查。不得對被害人強制進行檢查。
3、實施檢查。實施人身檢查,必須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或者醫師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邀請法醫參加。人身檢查應當邀請見證人。
七、尸體檢查
勘驗、檢查有尸體的現場,應當有法醫參加。為了確定死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尸體或者開棺檢驗。
八、提取與扣押現場痕跡、物品、文件
1、提取范圍:現場勘驗、檢查中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品,應當固定、提取。
2、提取方法:提取現場痕跡、物品,應當分別提取,分開包裝,統一編號,注明提取的地點、部位、日期、提取的數量、名稱、方法和提取人。
3、扣押:檢查中,應當對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予以扣押,但不得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