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搜查的條件和范圍
為力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
二、批準搜查
1、呈批:搜查前,辦案部門制作《呈請搜查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呈請搜查報告書》內容包括簡要案情,擬搜查的范圍,搜查的目的,搜查的法律依據等。
2、批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辦案部門制作《搜查證》,并準備好《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等法律文書。
3、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到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但應當在《搜查筆錄》中注明:①、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②、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③、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④、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⑤、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三、實施搜查
1、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進行。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2、進行搜查時,應當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出示《搜查證》,并要求被搜查人或者家屬在《搜查證》的附注部分注明向其宣布的時間并簽名。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搜查證》上注明。對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說明阻礙搜查、妨礙公務應負的法律責任。如果遇到阻礙,可以強制搜查。
四、制作《搜查筆錄》
搜查的情況應當制作《搜查筆錄》。偵查終結時,《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以及搜查中拍攝的照片、視聽資料存入訴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