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人條件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證人: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②承辦本案的偵查人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不能充當本案的證人。
單位不能充當證人,但可能就規章制度、犯罪嫌疑人履歷、戶籍證明等出具書證。
二、通知證人、被害人
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的,應當開具、送達《詢問通知書》。偵查終結時,《詢問通知書》副本存入訴訟卷。
三、詢問地點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并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或者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的辦公場所或者辦案場所接受詢問。
四、準備詢問
1、詢問前,應當了解證人、被害人的身份,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系。
2、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詢問未成年人的證人、被害人,除無法通知或者有礙偵查的情形外,應當開具、送達《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場通知書》,通知未成年證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3、翻譯人員到場。詢問聾、啞證人和被害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證人、被害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詢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證人、被害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4、必要時,詢問過程應當錄音、錄像。
五、進行詢問
1、詢問證人、被害人,必須由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詢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詢問開始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2、問明證人、被害人的基本情況。詢問、核實證人、被害人的身份,問明證人、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關系。
3、告知權利義務。偵查人員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權利義務,以及必須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的義務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問明被害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4、詢問案件情況。詢問時,應當首先讓證人、被害人對了解的案件情況進行陳述,然后進行提問。
5、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
6、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嚴禁使用威脅、引誘和其他非法方法詢問證人、被害人。以非法方法獲取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7、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詢問強奸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詢問婦女的隱私情節,盡量由女偵查人員進行,詢問時應當避免刺激性和淫穢語言。
8、對正在搶救的證人、被害人,應當重點問清作案人姓名、特征、作案經過。詢問時。可以請醫生和證人、被害人的家屬作為見證人。
六、制作《詢問筆錄》
參照第十講第六項的規定。
七、接受書面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