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馮小姐與常女士同住一個村,二人因瑣事有些矛盾。2010年7月15日上午,馮小姐到常女士家門前叫罵,雙方交涉中,馮小姐不僅未停止叫罵行為,還用手推搡常女士,致使常女士心臟病急性發作,因搶救無效死亡。
常女士的丈夫劉先生把馮小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常女士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70余萬。
一審法院查明,目擊者曾看到馮小姐與常女士發生肢體接觸,馮小姐將常女士推倒,隨后常女士被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根據公安分局出具的《關于常女士死亡的調查結論》,常女士系風濕性心臟病急性發作導致心力衰竭死亡,而常女士與馮小姐發生糾紛、情緒激動或驚嚇等可以成為其風濕性心臟病急性發作的誘因。
法院審理認為,馮小姐在雙方的爭執行為中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考慮到常女士也有一定過錯,故應適當減輕馮小姐的賠償責任。法院認為馮小姐的責任比例以不超過15%為宜,并判決馮小姐賠償十萬余元。
【評析】
馬穎秋律師評析: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本案中,馮小姐因瑣事到常女士門口罵人,導致常女士風濕性心臟病發作,馮小姐的辱罵是導致其發作心臟病的誘因,所以馮小姐對此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在此過程中,常女士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所以這就減輕了馮小姐的責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