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在侵權行為法中得到運用,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以便更有效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需注意的是:
(1)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能隨意擴大適用;
(2) 適用無過錯責任,受害人不需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亦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但原告應證明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系;
(3) 在出現某些法定免責事由時,有關當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責任。如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免于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