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
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過錯表明了行為人主觀上的應受非難性或應受譴責性,是對行為人的行為的否定評價。
需注意的是:
(1) 在過錯責任下,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
(2) 加害人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對其賠償責任的范圍產生影響;
(3)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如果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即構成共同過錯,應由共同加害人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且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4) 如果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則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以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當然如果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過錯,不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是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對此需注意的是:
(1) 過錯推定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
(2) 在過錯推定責任的情況下,對過錯問題的認定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受害人只需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情況進行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加害人為了免除其責任,應由其自己證明主觀上無過錯。
(3) 過錯推定責任不能任意運用,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