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罪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等.
(一)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1、凡是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轉化的犯罪都可以轉化為故意傷害罪。
▲刑訊逼供致人重傷的,定故意傷害罪從重。
▲非法拘禁中故意。
2、兩罪的區別
主觀故意內容不同,損害健康還是生命;突發事件中定放任,按實際后果定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
▲甲乙兩人爭一個舞伴,甲用酒瓶猛砸乙頭部20 下,乙死亡,甲故意殺人。
3、實施某些犯罪過程中臨時產生殺人故意,原則上數罪并罰,但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
▲甲在強奸過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結果加重犯)。
4、殺人行為:凡是一切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不以使用兇器為必要。
▲以下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①乙生一個小孩,去棄在野地中,小孩死亡。
②甲的孩子不好好上學,將小孩關起來逼迫小孩自殺,小孩上吊死亡。
③丙讓精神病人摸電線,精神病人死亡,丙構成故意殺人罪。
(二)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1.不構成強奸罪:
①15 歲甲與13 歲女孩,在談戀愛中發生性行為,沒有其他嚴重后果,不構成強奸罪。
②利用職權與現役軍人的妻子強行發生性行為,定強奸罪(《刑法》第259條)。
③組織賣淫過程中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不構成強奸罪。
④為了出賣而強奸被綁架的婦女的:不構成強奸罪。
2.兩罪的區別:主觀目的不同:
強奸:滿足性欲;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主觀是滿足性交之外的欲望。
3.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侮辱罪的區別:主觀不同,是否有性方面的心理滿足。
▲夫妻倆都特別愛喝酒,后心懷歹意,將他人的妻子拖到樹林里,脫去被害人的衣服。被抓。根據主觀交待定罪:如果沒有強奸之意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如有強奸故意,構成強奸罪未遂。
(三)非法拘禁和綁架罪
1.非法拘禁只有兩方關系;綁架罪有三方關系。
▲甲綁架乙向其妻丙索5 萬元。丙說"你殺了他,我給你10 萬",甲殺死乙,得10 萬元。甲綁架罪,在故意殺人范圍內成立共犯。
2.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原則上定非法拘禁罪。
①債務性質不限,只要客觀上存在即可。
債務應擴大解釋:各種補償之債,如青春損失費補償之債務。
②虛構債務或夸大數額,定綁架罪。
▲B 欠A2 萬元。A 拘禁B、向B 妻索要50 萬,理由是勞神費。A 構成綁架罪。
3."綁架"的理解:為了索取財物或為了達到其他目的,向第三方提出要求,利用第三方對人質安危的擔憂而實施犯罪。
▲下列行為構成綁架罪:
A.甲綁架法官乙,讓乙的院長改判案件。
B.甲綁架警察乙,讓公安局提供車輛,供自己逃跑用。
C.甲為勒索財物,偷起了乙的小孩。
4.綁架過程中過失或故意造成人質死亡的定綁架罪,處死刑。
(四)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收買被拐買的婦女、兒童罪(法條240、241 條)。
(五)侮辱罪、誹謗罪的區別
①區別:是否捏造事實:誹謗罪需要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
②誹謗罪和誣告陷害罪的區別:是否向有關機關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捏造的事實不一定是犯罪事實。
(六)遺棄與故意殺人罪
①區別:主觀不同。遺棄是逃避撫養義務,把被害人拋棄在極為危險的場所。構成故意殺人罪;拋棄在很容易被人求助的地方,構成遺棄罪。
②交通肇事后的遺棄依法定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改為:交通肇事后將被害人帶離現場遺棄,致使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定故意殺人罪。
(七)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區別:目的不同:是否具有出賣目的"拐騙"是指,盜竊、搶劫、誘騙等行為。
(八)組織乞討罪: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兒童乞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