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罪包括搶劫罪、搶奪罪、盜竊罪等,侵犯財產罪是考試中的重點。
(一)搶劫罪和搶奪罪:
1.搶劫罪:
①手段:暴力、脅迫應當達到一定的程度:是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261條)。目的是強取財物。
▲ 甲偷乙的財物,被乙發現,乙欲反抗,甲把手中的刀放在自己的胸部說:"你別追我,我怕的要死"。甲追出乙的房子,將刀扔在地上逃走。甲構成盜竊罪。
②對象:財物及財產上利益。
▲ 使用暴力、脅迫手段設定債務或免除債務。
③8 種法定刑升高的情況。《兩搶意見》。
▲ 戶指和人住宅:與外界相對隔絕。到封閉的院墻內搶劫,是入戶搶劫,入戶目的是非法的犯罪目的。
① 攜帶兇器搶奪的適用。
② 《刑法》269 條的適用。
2.搶奪罪:
① 概念:趁人不備,公然奪取。
② 搶奪行為本身致人死亡,以過失致人死亡或搶奪罪擇一重處罰。
③ 飛車搶奪,原則上定搶奪罪;但有排除反抗的、強拉硬拽或放任輕傷以上后果的,定搶劫。
3.搶奪和搶劫的區別:搶劫罪的暴力指向人,強度大;搶奪罪的暴力指向財物,強度低;搶劫罪的被害人不敢反抗,搶奪罪的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來不及反抗。
(二)盜竊罪和侵占罪
1.盜竊罪
①下列行為可以構成盜竊罪:
A.盜竊信用卡并使用。
B.郵遞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竊取財物的。
C.盜竊增值稅發票。
D.盜竊上網賬號、電話號碼并造成自費損失的。
竊取他人占有的財物,構成盜竊,財物一定是他人占有的。
2.侵占罪
① 對象:保管物、埋藏物、遺忘物 3 種,見法條(270 條)。
② 與盜竊的區別標準:財物由誰占有或控制:
盜竊:他人占有變為自己占有。
侵占:自己占有變為自己所有。
▲ 一個婦女坐火車,帶了個小孩,七個包裹,請小紅帽甲帶5 個給20元錢,出站時,婦女被查尋,其甲在前方20 米外看到溜走,將包賣掉,則甲:盜竊罪。
(三)盜竊和詐騙
1.詐騙罪:有欺騙的行為:被害人受騙后陷于錯誤的狀態而交付財物
2.區別:竊取和詐騙。
▲ 甲發現乙特別有錢,大喊乙:你老婆被車撞了,乙見甲走后,進入甲家拿走財物:盜竊罪。
詐騙:受害人受害后而主動交付財物予犯罪人
▲ 甲去商場買表,乘售貨人不備,將自己的手表與商場手表交換:盜竊罪。
結論:調包的行為,原則上應定盜竊罪,司法考試多年涉及超市里,賣方便面的柜臺,有一箱24 盒的碗裝方便面,甲將正版光盤放入方便面箱,將方便面取出,價格很高:盜竊罪。
▲ 甲有徐悲鴻的畫,到裝禱店裝裱,老板乙將真跡取下,將假畫給甲,則乙: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財物拒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