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無因管理是考試中的難點內容,本文中,安徽省委黨校公考培訓中心對無因管理難點進行了解析,供廣大考生參考。
第一,不得進行無因管理的事務。不能在當事人間發生債權債務的事項的管理不能構成無因管理。這主要有:
(1) 違法的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例如幫助別人打架不為無因管理,相反幫助別人打架應構成侵權行為。
(2) 不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純粹道義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務。例如,代人招待客人的行為不是無因管理。
(3) 單純的不作為行為。例如,保密義務不發生無因管理的問題。
(4)依照法律規定須由本人實施或者須經本人授權才能實施的行為。例如結婚行為不存在無因管理。
?。?)慈善行為不成立無因管理,因為慈善行為要體現贈與人的意志。
第二,無因管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
(1)在無權代理中,行為人是以本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而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以本人名義實施管理行為;
(2)無權代理屬于民事行為,行為人需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因管理屬于事實行為,無行為能力之要求;
(3)無權代理發生本人的追認,經本人追認的無權代理為有權代理,對本人發生效力,而在無因管理中,不發生本人的追認,本人是否接受無因管理的后果不影響無因管理的效力;
(4)無權代理中行為人與第三人發生關系,而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一定與第三人發生關系。
第三,無因管理與見義勇為的區別。無因管理主觀上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無因管理之債一旦成立,管理人只能向本人主張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不針對第三人的違法行為,如果存在第三人的違法行為,則不為無因管理的問題,而為見義勇為的問題。見義勇為在主觀上也是他人的利益,依據人身傷害賠償解釋的規定,為了維護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遭受人身傷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只能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的補償。見義勇為首先由侵權人賠償,同時由見義勇為基金予以獎勵,只有在無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能力的情況下,受益人才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注意此處不是賠償,僅為適當補償。
第四,無因管理與臨時監護的區別。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的事務,其目的在于倡導一種幫助別人的風氣,監護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無因管理中管理人造成本人損害的,只有在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付賠償責任,一般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在監護的情況下,監護人應盡特別謹慎的注意義務,因監護不當造成被監護人人身傷害的,因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第五,無因管理與幫工行為的區別。對無因管理的認定中,一般要求本人不在場,如果本人在場,他人管理本人的事務,則存在干涉之嫌。幫工行為一般本人在場,而且經本人同意,本人不同意的,視為拒絕幫工,之所以強調幫工行為在于該行為的無償性,如果有償則不為幫工,而為提供勞務的行為。區分無因管理和幫工行為的意義在于,在無因管理中,無因管理之債不以管理成功為要件,也不以本人的受益范圍為限制,其目的在于張揚“不讓好人吃虧”的倫理道德,但在幫工行為中,如果幫工人遭受第三人侵權,侵權人不能確定或者侵權人無賠償能力,被幫工人只給予適當補償,此外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幫工人遭受的損害被幫工人只在受益范圍內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無因管理與道義行為的區別。無因管理是發生無因管理之債的原因,債是一種財產權,而道義行為不為債的原因,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權利義務關系,例如甲之母重病在床,甲家中無其他人,鄰居乙將甲母背到醫院,該行為為道義行為,因為該行為中不存在財產因素。如果鄰居乙打車將甲母送到醫院或者為甲母治療墊付住院費,則為無因管理,因為該行為中存在財產因素。
第七,無因管理與侵權行為的區別。無因管理為合法的事實行為,而侵權行為屬于不法的事實行為。無因管理阻卻違法性,而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在適用上,無因管理排斥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