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玉一出生就被親生父母拋棄,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大同街道東宅村一對好心夫婦抱養(yǎng)了她。今年她已經6周歲了,長得乖巧可人,卻因戶口問題上不了學,家人為此操碎了心。
誠然,小玉未能入戶,并非當?shù)赜嘘P部門故意作梗:首先,公安部、衛(wèi)計委等六部門早有“硬杠杠”,公民撿拾棄嬰,一是及時報案,并由公安部門查找親人或送社會福利院撫養(yǎng);二是公民不能擅自收養(yǎng),需到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其次,當?shù)嘏沙鏊谌ツ戢@悉情況后,曾主動出具相關證明,無奈不符規(guī)定,未能奏效。但無論如何,一個本該背上書包的孩子,為一紙戶口之故,只能眼巴巴看著同齡的小朋友去上學,實在讓人淚眼婆娑。
不過,小玉的戶口問題亦并非不能解決:其一,小玉的棄嬰身份確認無誤,并有當?shù)嘏沙鏊鼍叩摹墩{查情況說明書》為證;其二,小玉的養(yǎng)父母結婚多年,未有生育,完全符合領養(yǎng)條件。更重要的是,六年的含辛茹苦,他們已把一個原本體弱多病的棄嬰,養(yǎng)育成了活潑可愛的小女孩,證明這對養(yǎng)父母有責任、有擔當,完全達到了民政部門所要求的領養(yǎng)條件。
顯然,小玉的養(yǎng)父母當時沒能及時向警方報案,亦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領養(yǎng)手續(xù),以至有今日之憾。但作為普通農戶,受政策水平局限,有上述失當之處,應能理解。而回過頭來看,當?shù)赜嘘P部門就無可檢討之處么?據(jù)聞,他們在抱回小玉的次月,即向村委會稟報了此事,但不知何故,隨后就沒有下文了。應該說,小玉的事當時盡人皆知,且六年的日子足夠漫長,但就是沒有任何一個部門來過問此事。當然,民政部門及公安部門事務繁多,不可能凡事都能做到上門服務,何況在世人眼里,“辦事跑路”歷來天經地義。但一個降臨世間六年的小生命,先是被親生父母拋棄,若再因無戶口及無學可上而被社會“拋棄”,當?shù)赜嘘P部門無論如何亦不會心安吧?
此外,當?shù)赜嘘P部門在政策執(zhí)行方面,似乎存在某種誤區(qū):首先,從政策層面解讀,公民不能擅自收養(yǎng)棄嬰,這是對的。但把對違規(guī)者的處罰與棄嬰戶口掛鉤,則有失妥當。因為責任主體是其養(yǎng)父母,而非棄嬰。你盡可以對其養(yǎng)父母或批評、或教育、或罰款,那是他“咎由自取”。但你不能拒絕棄嬰入戶,那樣,即把矛頭針對了棄嬰。而在此事中,棄嬰顯然是無責的。因此,當?shù)赜嘘P部門在政策執(zhí)行方面似有“偏差”。
其次,從法律的視角看,其養(yǎng)父母養(yǎng)育小玉六年之久,業(yè)已形成了事實上的抱養(yǎng)關系,這是無論如何也抹殺不掉的。筆者想,在我國既往的司法實踐中,諸多案例證明,法律并不否認事實婚姻的存在。而事實抱養(yǎng)與事實婚姻無疑在性質上有著極大的相似性。既然如此,有關部門何以就不能對小玉的戶口問題“網(wǎng)開一面”呢?筆者想,縱使其養(yǎng)父母之前在此事中有何等過錯,長達六年的抱養(yǎng)事實,總該可以彌補了吧?
據(jù)聞,經家人努力,小玉已到附近學校寄讀。不過,寄讀的孩子既無保障,更無尊嚴,絕非長久之計。希望小玉的養(yǎng)父母及時到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更期待民政部門能夠躬下身來,多一點主動,多一點擔當,讓小玉早一點擁有早該屬于自己的合法身份,從而堂堂正正地讀書、快快樂樂地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