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之憲法-人民法院
法律知識之憲法-人民法院作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內容,要求學習識記。
1.人民法院的性質
根據我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一樣,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機構的組成部分。
2.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
①基層人民法院;
②中級人民法院;
③高級人民法院。
(3)專門人民法院。如軍事法院等。
3.人民法院的審判原則和審判制度
①審判原則
審判原則包括:(1)獨立原則;(2)公開原則;(3)方便原則;(4)協作原則;(5)平等原則。
②審判制度
(1)辯護制度。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被告人除自己進行辯護外,有權委托律師為他辯護,可以由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或者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為他辯護,可以由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為他辯護。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
(2)回避制度。當事人如果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不能公正審判,有權請求審判人員回避。
(3)合議制度。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4)陪審制度。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案件時,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