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之憲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法律知識之憲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作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內容,要求學習識記。
1.自治機關的性質
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是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權的國家機關,是我國的一級地方國家機關。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組成。
【例題】下列哪個選項不屬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A.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
B.自治州的人民法院
C.自治縣的人民政府
D.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會
【解析】B。
2.自治機關的人員組成
實行自治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由當地人自己管理當地事務,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對此特別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其他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以及自治機關所屬的各工作部門也要盡量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員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
3.民族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1)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不適合本地情況,經過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可以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本地方財政的自治權。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