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之憲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法律知識之憲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內容,要求學習識記。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性質和地位
我國《憲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這一規定表明,就其性質來說,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就其地位來說,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從屬于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同時,作為地方行政機關,對于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也必須貫徹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時還要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對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而且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必須服從國務院的統一領導。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和任期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
鄉、民族鄉的人民政府設鄉長、副鄉長。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鎮人民政府設鎮長、副鎮長。
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分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科長的人選,分別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例題】目前我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任期是( )年。
A.二 B.三 C.四 D.五
【解析】D。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
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