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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今中外農業政策史

        一.知識歸納

        (一)中國古代史:

        1.大綱版:

        (1)先秦:西周實行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是一種土地國有制(實際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規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諸侯世代享用,不得轉讓買賣;要向周王交納貢賦;奴隸在井田上集體耕種。春秋時期,齊國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據土地多少和田質好壞征收賦稅,魯國的“初稅畝”實行按畝收稅,它們不再區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國有制向私有制轉化。戰國時秦國的商鞅變法,重農抑商,獎勵耕織;廢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確立土地私有。

        (2)秦漢:秦朝實行土地私有制,按畝納稅;當時土地兼并嚴重,農民承擔的徭役繁重、賦稅沉重。西漢實行編戶制度,正式編入政府戶籍的百姓(編戶齊民)依據資產多少承擔賦稅、徭役、兵役;漢代農民的負擔,主要有田租(較輕)、人口稅(較重,含算賦、口賦)、更賦(代役錢)、雜稅、雜役。

        (3)隋唐:實行均田制(僅按人口分配國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調制的經濟基礎。隋和唐朝前期實行租庸調制。隋朝農民年滿五十,可納絹代役。唐朝時,“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納絹或布代役,“調”指每年繳納定量的絹或布。實行租庸調制的意義是利國(保證了國家財政收入,鞏固了國家統一)利民(保證了農民勞動時間,促進了農業生產發展)。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無法推行,租庸調制無法維持,國家財政收大為減少,唐德宗時實行兩稅法,即兩種征稅標準(資產、田畝)和兩個交稅時間(夏、秋兩季)。其意義在于:稅制得到統一,保證國家財政;改變人丁為主,放松人身控制;擴大稅源,增加收入,減輕負擔;是封建賦稅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嚴重;賦稅轉嫁農民身上;加派許多苛捐雜稅。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設轉運使,規定地方賦稅大部分轉運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據的物質基礎;中央設三司使管理財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嚴重;王安石變法的理財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納錢代役)、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明初,地方設布政司,統管地方民政和財政。明神宗時推行“一條鞭法”:多稅合一,折成銀兩,役銀分攤,人田分擔。意義:減輕農民負擔,松馳依附關系;適應商品經濟,有利農商資萌。清初,康熙帝實行“更名田”并固定人丁數,雍正帝推行“攤丁入畝”,征收統一的地丁銀。意義:人頭稅已全廢除,人身控制更松馳;促進農業發展,激化人地矛盾。

        2.新課標版:

        (1)土地和賦稅制度的演變

        在原始社會社會,土地屬于氏族公社所在。夏、商、西周的土地國有制被稱為“井田制”,特點是:層層分封;世代享用;不得轉讓和買賣;要向國王交納貢賦;庶民和奴隸集體耕作,遭受殘酷的剝削和奴役;耕地十分規整,成方塊狀。春秋時期,井田以外的荒地被大量開墾為私田。土地轉讓關系進一步發展,井田制遭到破壞。公元前594年,魯國規定:不論公田私田,都要按畝納稅。這實際上承認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戰國時期,為了禁止農民棄農經商,商鞅在秦國實行變法時,首倡“重農抑商”。他提出:農業生產糧食布帛,是本業;國家要鼓勵男耕女織的農業生產,限制工商業的發展。此后的封建統治者大多繼承重農抑商政策,保護農業生產和小農經濟,以確保賦役征派和地租征收,鞏固封建統治。秦國商鞅變法,廢除井田制,以法律形成確認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在封建土地私有制下,地主依靠政治經濟特權,大量兼并農民的土地,造成了社會的兩極分化。面對土地高度集中,歷朝政府都采取措施抑制兼并,維護小農經濟,鞏固統治。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均田制,制定官民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額,限制土地買賣。明朝政府丈量全國土地(明朝政府多次在全國丈量土地并繪制圖冊,因所繪田畝圖冊很像魚鱗,稱“魚鱗圖冊”,它是確定土地所有權和征收賦稅的依據),按照人丁和田畝的多寡收取賦稅。這些措施起到鼓勵農民墾荒的作用,但不能真正阻止土地兼并。

        (2)商鞅變法時的農業政策:廢井田、開阡陌――允許土地自由買賣,正式廢除了井田制,維護了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推動了地主經濟的發展。重農抑商、獎勵耕織――調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了秦國的經濟實力不斷增強,為后來秦始皇統一六國奠定了物質基礎。但也奠定了中國此后一千多年對商業發展抑制的總體趨勢,成為以后商品經濟發展的阻力。

        (3)北魏孝文帝改革時的農業政策:推行均田制,租調制:頒布均田令,把國家掌握的荒地分給農民,由農民承擔一定的租稅、徭役和兵役――使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得到土地,抑制了土地兼并;有利于國家征收賦稅和徭役;恢復和發展了北方經濟。

        (4)王安石變法時理財措施中的農業政策:青苗法針對大地主和高利貸高息盤剝百姓的社會現象。農田水利法針對戰亂土地荒蕪、水利失修的社會問題。免役法針對官僚地主享有免徭役特權的社會現象。方田均稅法針對官僚和地主隱瞞土地、逃避賦稅的社會問題。

         

        (二)中國近現代史:

            1.大綱版:

        (1)半殖半封開始時期:太平天國《天朝田畝制度》在土地方面,根據“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和“無處不均勻”的原則,以戶為單位,按人口和年齡平均分配土地(土地私有制);在產品方面,根據“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歸上主”的原則,每戶留足口糧,其余歸圣庫(產品分配公有制)。

        (2)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時期:同盟會政治綱領(三民主義)中包含“平均地權”(民生主義)規定現有地價歸原主,增漲地價歸國家(賣主變為資本家,買主就是資本家,國家財政有保障)。這是資本主義的土地綱領。

        (3)國共十年對峙時期:革命根據地的土地革命路線規定:依靠貧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意義:調動了一切反封建因素,保證了土地革命的勝利。

        (4)抗日戰爭時期:抗日根據地的土地政策: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意義:減輕封建剝削,提高農民抗日和生產積極性;保障地主利益,有利于聯合地主階級一致抗日。在淪陷區,日本侵略者強占大量耕地,用于修建公路、封鎖溝和飛機場等,或者分配給日本移民使用;極低價收購農產品,甚至無代價征收;對上海、北平等淪陷區城市居民,實行標準極低的配給制。在國統區,國民政府采取“糧食征購”(低價向農民強制征購糧食)、“征借”(強行向農民“借糧”,不付現金和利息)等手段,加重對農民的剝削。

        (5)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土地改革,按1947年《中國土地法大綱》,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封建剝削,實行耕者有田,農村人口平分。貫徹解放區土地改革總路線:依靠貧雇農,團結中農,消滅封建剝削,發展農業生產。意義:使解放區一億多無地和少地的農民分到了土地,激發了農民革命和生產的積極性,成為解放戰爭迅速取勝的可靠保證。

        (6)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建國初土地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階級的土地所有制。特征: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意義:徹底廢除了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解放了農村生產力,為農業發展和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土地改革以后,引導農民開展互助合作運動,大規模興修水利,發展生產;國民經濟恢復時期涌現的農業勞模是耿長鎖。1953至1956年開展了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農業合作化),其原因有:國家對商品糧和工業原料的需要急劇增加;分散落后的小農經濟束縛了農村生產力發展,難以滿足國家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采取“積極發展穩定前進”的方針,實行“自愿互利”原則,方法是“典型示范逐步推進”,主要步驟有:互助組―社會主義萌芽;初級社―半社會主義性質;高級社―完全社會主義性質。到1955年,全國掀起農業合作化高潮。

        (7)社會主義建設探索時期:人民公社化運動的特點是一大二公(規模大、公有化程度高)和一平二調(絕對平均分配、無償調用公私財產),以高指標、瞎指揮、浮夸風和“共產風”為主要標志的“左”傾錯誤嚴重泛濫。結果: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影響他們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

        (8)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首先在安徽、四川試點,試行包產到組、包產到戶的農業生產責任制,最后形成了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要形式的責任制(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發展鄉鎮企業和非農產業,使農村改革向專業化、商品化、社會化方向發展。結果:調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推動了農業的發展。

        (9)本世紀初:提高農業科技含量,發展優質高效農業,進行退耕還林還草和退田還湖等生態工程,廢除農業稅、實行農村低保和農村合作醫療等方面工作陸續展開,農村經濟正向更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

        2.新課標版:

        (1)自然經濟的逐漸解體:鴉片戰爭后,洋紗首先涌入中國東南沿海的市場,因其質優價廉,取代土紗,使中國家庭棉紡織業的“紡”與“織”分離。洋布輸入,取代土布,使中國農家的“織”與“耕”分離,自然經濟開始解體。但在中國大部分農村,自然經濟仍占統治地位。列強對中國原料的收購,使中國的絲、茶生產服從于國際市場的需求,日趨商品化。絲、茶等農產品大量出口,減少了它們在農業經濟上自給自足的成分,在客觀上促進了中國商品經濟的發展,也同時瓦解著中國社會的自然經濟。

        (2)國共對峙時期中共的土地政策:在革命根據地,毛澤東發動群眾打土豪,分田地,廢除封建剝削,開展土地革命。廣大貧苦農民政治上翻了身,經濟上分到了土地,革命積極性空前高漲。

        (3)解放戰爭時期中共的土地政策:1947年,中國共產黨制定頒布了《中國土地法大綱》。大綱規定: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封建剝削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按農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土地改革使解放區一億多無地和少地農民分到了土地,激發了農民革命和生產的積極性。翻身農民踴躍參軍,支援前線。人民解放軍的兵源、糧源和戰爭勤務,主要來自翻身農民。

        (4)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根據第一個五年計劃,在發展重工業的同時,國家對農業進行改造。到1956年底,三大改造基本完成,生產資料私有制變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社會主義經濟體系在中國基本建立起來。

        (5)探索與失誤:1958年,中共八大二次會議提出“鼓足干勁,力爭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總路線。會后,全國掀起“大躍進”的高潮。“大躍進”片面要求大辦工業、大辦農業,農業上對糧食產量的估計越來越高。中央政治局又通過在農村建立人民社會的決議。人民公社初期,一切財產由公社統一核算,統一分配。許多地方的公社大辦公共食堂,吃飯不要錢。“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違背了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和超越了歷史發展階段,導致國民經濟出現混亂。1959―1961年,我國出現了建國以來最嚴重的經濟困難。面對嚴重的經濟困難,中央開始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

        (6)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首先在農村展開。1978年,安徽、四川一些農村,開始實行包產到組、包產到戶的農業生產責任制。不久,在全國普遍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要形式的的責任制。僅幾年時間,全國農業得到大發展,農村開始了歷史性的變革。1983年,中央決定,撤銷國家政權在農村的基層單位人民公社,建立鄉、鎮政府;撤銷作為村行政機構的生產大隊,建立村民委員會,以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三)世界歷史

            1.大綱版

        (1)英國:為了滿足制呢業對羊毛的需求,“圈地運動”出現。本質:英國資本主義農業改造運動。結果:英國農村出現了資本主義牧場和農場;產生了新貴族(農牧場主)和農業工人;為工業革命提供了大量自由勞動力。宗教改革以來,沒收天主教會的土地,新貴族通過廉價購買或受贈獲得天主教會的土地。

        (2)法國:大革命前,教士和貴族占有全國三分之一以上的土地,卻不繳納賦稅;圍繞征稅問題而召開的三級會議成為大革命的導火線;君主立憲派規定廢除什一稅、贖回永久地租、一切公民和一切財產均應納稅;吉倫特派按戶分配公有土地,廢除“沒有領主土地”上的封建權利;雅各賓派規定土地小塊出售、分期付款,公有土地按人口分配,無條件廢除一切封建權利;拿破侖法典使新建立的小農土地所有制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3)美國:西進運動促進了西部領土開發。《宅地法》規定美國公民交10美元手續費,得64公頃土地,連種5年以上,成為私有財產。羅斯福新政調整農業政策,要求農民減產,政府補償損失,從而穩定農產品價格,保護農業資本家利益。

        (4)日本:明治維新承認土地私有,廢除禁止土地買賣的法令,從法律上保障新興地主的土地所有權,統一征收地稅。

        (5)俄國:1861年改革規定農奴必須以高價贖買才能得到一塊份地;蘇維埃政府成立后,沒收地主、皇室和寺院土地,分配給農民耕種;戰時共產主義政策實行余糧收集制;新經濟政策用糧食稅代替余糧收集制,納稅后剩下的余糧歸農民自己支配,有限度地允許農民租佃土地和雇傭勞工;1927年聯共(布)“十五大”確立農業集體化方針,規定把個體小農經濟聯合改造為大規模集體經濟;赫魯曉夫的經濟改革從農業開始,實行減稅提價賣機械、大量墾荒種玉米,很快以失敗告終。

        2.新課標版

        (1)埃及穆罕默德•阿里改革的農業政策:改革土地制度,廢除包稅制,確立土地私有制度;興修水利,推廣改良農具,引種農作物新品種;

        (2)俄國1861年農奴制改革時期的農業政策:宣布農奴獲得了人身自由。地主再也不能把他們當成私有財產任意買賣、贈送和抵押。規定土地仍屬地主所有,但農民可以贖買一塊份地。農民除了要交付贖金,還要承擔各種臨時義務。加強了村社制度,加強對農民的管理。農民在很大程度上仍被束縛在土地上,保留了大量農奴制殘余。

        (3)日本明治維新的農業政策:實行土地改革,廢除封建領主土地所有制,確認土地私有,允許土地買賣。

        (4)羅斯福新政的農業政策:在農業方面,為擺脫危機,政府成立農業調整署,用行政手段調整農業政策,調控市場,為減耕減產的農民提供補貼,以調整農產品結構,提高并穩定農產品價格,防止農產品過剩。

        (5)蘇俄和前蘇聯的農業政策變化

        在攻打冬宮的炮聲中,全俄工人士兵代表蘇維埃代表大會開幕。會議制訂的《土地法令》規定,沒收地主的土地,實現土地國有化,將土地分配給勞動者使用。制定這一法令的目的,是消滅俄國的封建土地制度和地主階級,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務。

        1919年初,蘇維埃政權頒布了有關余糧收集制的法令,規定農民除保留口糧、種子糧和飼料糧外,全部余糧按國家的規定價格交售給國家。因盧布迅速貶值,農民實際上是將糧食無償地借給國家。政府還派遣征糧隊攜帶武器下鄉征糧,連農民的部分口糧也被征走。余糧收集制在短期內取得了明顯效果,緩解了城市的饑荒,保證了對前線紅軍的糧食供應,成為扭轉戰局的一個重要因素。但這一政策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1921年3月,俄共(布)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會議通過了《關于以實物稅代替余糧收集制》的決議,決定以糧食稅代替余糧收集制,規定農民在交納糧食稅后,剩下的糧食由自己支配。

        蘇聯采取了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方針,由農業和輕工業為重工業的發展提供資金。為了加強對農業的管理,擺脫糧食供應困難,蘇聯政府推行了農業集體化運動,把分散的農民組織到集體農莊里。到1937年,超過90%的農戶加入集體農莊。斯大林執政時期開創的社會主義建設模式,被稱為“斯大林模式”。它使蘇聯經濟實力的迅速增長,也為后來反法西斯戰爭的勝利奠定了物質基礎。但這種模式也存在嚴重弊端:片面發展重工業,導致農業和輕工業長期處于落后狀態,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緩慢;國家從農民那里拿走的東西過多,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不高。

        針對斯大林模式的弊端,赫魯曉夫把經濟改革的重點放在農業方面。改革的內容包括:取消農產品的義務交售制,實行收購制,提高收購價格,增加農民收入;鼓勵農民和農場職工發展家庭副業,擴大集體農莊和國營農場的自主權;大規模開墾荒地,提高糧食產量,提倡種植玉米。戈爾巴喬夫改革時,一些集體農莊和國營農場開始實行租賃制或建立家庭農場。

         

         

        二.規律小結

            1.在中國古代史上,土地制度可分為三個階段:(1)原始社會: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土地歸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員共同勞動,共同享用勞動成果;(2)奴隸社會:奴隸主貴族土地國有制――井田制,實際是國王所有,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3)封建社會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農土地所有制三重形式)。 中國古代的所有制關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其產生、發展、衰落均與生產力發展變化密切相關。我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土地制度從本質上講,都是私有制。

            2.中國古代賦稅制度沿革的五大趨勢(演變特點):(1)征稅標準由以人丁為主逐步向以土地財產為主轉變(以兩稅法為標志),直至取消人頭稅(以攤丁入畝為標志),反映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松馳;(2)農民由必須服徭役逐漸發展為納絹代役(以“庸”為標志);(3)賦稅由實物為主到貨幣為主轉變(以一條鞭法為標志);反映了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4)征稅時間由不定時逐漸發展為基本定時(以兩稅法為標志);(5)稅種由繁雜多項逐漸演變為簡化單一(以一條鞭法為標志)。這種趨勢說明,隨著歷史的進步,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銀兩收稅則是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活躍及資本主義萌芽產生的相應反映;賦稅制度的沿革取決于生產關系和生產力水平狀況,實質體現了上層建筑適應經濟基礎的發展規律;賦稅是封建國家生存的經濟基礎;賦稅的合理與否關系到社會進步與倒退,是評價歷史人物和封建統治的依據之一;賦稅制度的變化主觀上取決于統治者的素質,客觀上取決于生產力的進步。

            3.中國近現代史上土地賦稅制度的變化,既是階級利益的反映,又是時代發展的折射。中國共產黨在不同時期的土地政策變化,主要是根據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而作出的調整。

            4.世界近現代史上土地賦稅制度的變化,既是順應生產力發展所作的生產關系調整,也是不同時期社會矛盾發展變化的反映,對這些土地賦稅政策也要辯證地、分清主次地看待其影響。

         

           

        三.熱點冷點

            1.對中國古代史、中國近現代史和世界近現代史上的土地賦稅制度的具體內容和影響的考查,是歷年高考的熱點,因為它們是文綜考試的長期熱點“三農問題”的必考部分。

            2.對某一時期土地賦稅制度的歷史背景和這些制度的深入理解,是歷年高考的相對冷點。

            3.既要強調對具體土地賦稅制度的準確歸納記憶,也要理清它們的階級實質、演變規律,還應貫徹一些基本的哲學觀如生產力的決定因素、主次矛盾、辯證觀和普遍聯系等觀點來分析這些土地賦稅制度的變化原因及影響。

            4.應突出在新材料、新視角的條件下,把對材料的的理解與課本的基本考點聯系起來的方法。如2007年四川文綜第7題“布票、糧票題”和2007年全國文綜二卷第40題(1)、(2)、(3)小題“玉米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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