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屬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市財政局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12〕7號)精神,為切實做好市屬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實施范圍和時間
實施范圍: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其他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
實施時間: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2010年執行《關于在其他事業單位預發工資(生活)性補貼的通知》(皖人社發〔2010〕61號),補發2010年1―6月份的工資(生活)性補貼。
二、清理核查津貼補貼
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與清理規范津貼補貼結合進行。按照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關于開展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情況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52號)文件要求,全面清理核查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項目外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和獎金,摸清收入來源、支出去向、賬戶情況和實際發放水平,堅決取消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對清理核查后確認的津貼補貼進行適當歸并,作為規范后的津貼補貼納入績效工資。
三、績效工資水平和總量核定
(一)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由相當于單位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的額度和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構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在綜合考慮市屬經濟發展、財力狀況、物價消費水平、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公務員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水平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照與市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的原則,合理確定各單位績效工資水平。
(二)根據合理調控事業單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市屬其他事業單位本年度績效工資水平。其中,承擔行政職能和公益一類的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按照不高于市直機關公務員規范后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確定;公益二類的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原則上按照不高于市直機關公務員規范后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的1倍確定;經營類的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原則上以規范后上年度單位發放的津貼補貼總量為基數確定(上限按照不高于市直機關公務員規范后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的1倍確定)。
(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在綜合考慮單位類別、人員結構、清理核查確定的津貼補貼水平、崗位設置、事業發展、經費來源等因素基礎上,核定市屬其他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總量管理辦法。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
單位主管部門核定所屬各其他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
單位主管部門按上述原則,在核定所屬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時,可結合單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績效考核結果等綜合因素,在“市屬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控制線”范圍內適當調控,調控的幅度應控制在5%以內。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好、考核優秀、知識技術密集、高層次人才集中的其他事業單位,可適當增加績效工資總量。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不好、考核較差的其他事業單位,應相應核減績效工資總量。主管部門核定的所屬各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在下達前須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備案。
(四)實行績效工資總量審批管理制度。市政府直屬及其他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每年1月中旬前將所屬單位本年度績效工資總量按單位類型匯總上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每年三月底前對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進行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則上當年不作調整。確因機構、人員和工作任務發生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須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批準。
四、績效工資分配
(一)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
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和社會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因素,基礎性績效工資設
立基礎津貼一個項目,一般按月發放。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的其他事業單位,基礎性績效工資在績效工資中所占的比例一般為50%-70%,具體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確定。經營類的其他事業單位,基礎性績效工資在績效工資中所占的具體比例和標準原則上由單位主管部門自主確定,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批準后執行。
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根據考核結果發放,可采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和辦法。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具體項目、標準和分配方式由各其他事業單位自主確定,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各主管部門要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其他事業單位內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導,引導其他事業單位不斷提高社會公益服務水平。各其他事業單位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專業技術、管理、工勤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要把考核與分配有機地結合起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
(三)其他事業單位制定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職工意見。分配辦法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在本單位公開,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四)其他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績效工資,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范圍內,由主管部門根據對單位主要領導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單位主要領導與本單位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關系。各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單位主要領導績效工資水平與本單位工作人員平均績效工資水平的比例關系。其中,公益一類的事業單位控制在1.5倍的幅度內;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控制在2倍的幅度內;經營類的事業單位控制在3倍的幅度內。
五、2011年度績效工資水平的確定及經費保障
由于我市事業單位新一輪分類改革尚未進行,因此,市屬其他事業單位2011年度績效工資水平暫按2002年分類結果核定。其中,管理型和公益型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按照不高于市直機關公務員規范后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確定;社會服務型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原則上按照不高于市直機關公務員規范后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的一倍確定;經營型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原則上按照規范后上年度津貼補貼總量為基數確定(上限按照不高于市直機關公務員規范后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的1倍確定)。
市屬其他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在申報2011年度績效工資總量時,原則上以所屬各單位按照《關于開展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情況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52號)規定進行清理核查規范后的水平,作為主要參考依據。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確認,以此作為核定依據。
市屬各其他事業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填寫《2011年度市屬事業單位工資水平申報確認表》、《2011年度市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和總量匯總審批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批。
在實際執行中,市直各部門對于2011年度津貼補貼實際發放水平低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水平和總量的其他事業單位,由單位申報并經審查核實后,補發核定的差額;對于2011年度津貼補貼實際發放水平超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水平和總量的其他事業單位,視作2011年度績效工資已經執行,不得重復執行。對上報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單位,經查實后,除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經辦人責任外,還相應核減其下一年度的績效工資總量;屬于財政支持的單位,相應核減其下一年度的財政撥款。
2011年度市屬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在事業單位新一輪分類改革完成前,仍按原經費供給渠道解決;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完成后,績效工資實施所需經費按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六、相關政策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其他事業單位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范圍發放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范。在規范辦法出臺前,一律不得出臺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標
準和擴大發放范圍。
(二)實施績效工資后,國家規定的特殊崗位津貼補貼仍按國家現行政策繼續執行,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管理。
(三)按規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創業基金(與財政撥款無關)和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特殊報酬,以及臨時性科研課題(項目)報酬,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管理。
(四)實施績效工資后,其他事業單位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部分(不含特殊崗位原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國家原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和原省、市政府以及單位自行設定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本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不再另行發放。
(五)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其他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發放補貼。其中,離休人員的補貼水平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關于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8〕40號)精神執行;退休人員的補貼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參照市直公共衛生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補貼標準確定。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職人員補貼標準,按照同職級退休人員補貼標準的70%確定。
退休(職)人員執行上述退休(職)人員補貼后,除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外,原省、市政府以及單位自行設定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項目(含2006年工改后退休人員,原事業單位津貼比例高出30%,退休時按照皖人辦發〔2007〕123號文件打折后暫作保留部分)停止執行,不再另行發放。
(六)經批準受聘到兩類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按執行崗位工資所對應的崗位確定。
(七)新參加工作的人員,見習期、學徒期、熟練期基礎性績效工資執行最低崗位標準,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單位考核確定。
(八)其他新進入單位人員,按所聘任崗位執行相應的基礎性績效工資。
(九)經組織批準掛職鍛煉、派出學習、培訓、支醫、援外等工作人員,績效工資按照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執行。
(十)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后,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在其他事業單位預發工資(生活)性補貼的通知》(皖人社發〔2010〕61號)精神預發的工資(生活)性補貼停止執行,不再另行發放。
七、經費保障、財務管理與嚴肅分配紀律
(一)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按單位性質和現行經費供給渠道,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其中,對承擔行政職能和公益一類的其他事業單位,以市直機關公務員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為上限,由市財政按現行預算供給政策解決。對公益二類的其他事業單位,在市直機關公務員津貼補貼平均水平內部分,由市財政按現行預算供給政策解決,其余部分由單位自行負擔。對經營類的其他事業單位,由單位自籌解決。單位自行負擔
部分,其經費來源渠道和支出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對津貼補貼實際發放水平超過市直機關公務員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的公益二類的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時,補發2010年1-6月份的工資性(生活)補貼和2011年的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由單位自籌解決。
(三)規范其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按規定取得的收入,應上繳財政的要全部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
(四)其他事業單位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48號)規定,加強會計核算管理。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和核算。
(五)實施績效工資后,其他事業單位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并進行嚴肅處理。
(六)根據合理調控事業單位收入水平差距需要,建立清理結算制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在核定下年度績效工資總量前,對市政府直屬及各部門所屬其他事業單位上年度績效工資總量執行情況進行核查結算。對超過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發放的單位,要予以糾正,并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相應核減其下一年度的績效工資總量;屬于財政支持的單位,相應核減其下一年度的財政撥款。
八、組織實施
(一)市屬其他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按要求做好所屬單位績效工資實施工作。
(二)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導和督促各單位嚴格執行績效工資政策,確保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平穩實施。 (三)在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涉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部門、各單位要密切關注各方面的反應,有針對性地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確保其他事業單位隊伍穩定。
(四)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完成前,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和總量的核定與兌現,按照2011年的程序和方式辦理。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完成后,績效工資水平和總量的核定與兌現按省、市績效工資實施辦法執行。
(五)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