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執法監督的概念
公安執法監督,是指法律授權的機關以及公民和社會組織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活動和遵守紀律的情況所實施的監督。
公安執法監督有以下基本特征:
(―)監督對象的特定性
公安執法監督的對象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公安執法監督是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行職務行為的監督,監督的內容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活動中是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是否嚴格遵守和執行人民警察的義務和紀律。
(二)監督主體的廣泛性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執法監督的主體十分廣泛,既有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又有檢察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既有來自社會的監督,又有公安機關內部的監督。這些來自不同方面的監督,形成了完整的公安執法監督體系。
(三)監督形式的多樣性
公安執法監督,是通過多種途徑以多種形式進行的。監督主體的性質、地位不同,監督的形式、程序也各異。權力機關、人民政府以及上級公安機關,可以通過檢查、審查、調查等監督形式進行監督;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對偵查、執行刑罰等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察機關可以通過檢查、調查等行政監察程序監督;督察機構則依照專門的督察程序監督;其他社會監督主體可以通過批評、建議、申訴、控告等監督形式進行監督。
二、公安執法監督的分類
對公安執法監督,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作不同的劃分。
(一)按監督主體分類
根據監督主體的不同,公安執法監督可以分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審判機關的監督、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公安機關內部的監督、公民和社會的監督等。
(二)按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的隸屬關系分類
根據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的隸屬關系不同,公安執法監督可以分為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外部監督是指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之間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隸屬關系,這種監督主體是公安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組織和公民個人,主要有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監察監督、檢察監督、行政訴訟監督、社會監督等;內部監督是指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之間有著直接的行政隸屬關系,這種監督主體是公安機關自身,主要有督察監督、法制部門監督以及行政復議和國家賠償制度等。
(三)按實施監督時間分類
根據實施監督的時間不同,公安執法監督可以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事前監督是指監督主體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實施執法行為之前依法進行的監督,如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執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審核、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準等,事前監督可以提前預防和避免違法現象的發生;事中監督是指監督主體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過程中進行的監督,如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督察機構對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進行現場督察等,事中監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事后監督是指監督主體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行為終結之后進行的監督,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事后監督是對執法行為的后果進行的監督,對于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予以糾正和賠償,具有救濟作用。
(四)按監督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類
根據監督主體的監督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安執法監督可以分為直接監督和間接監督。直接監督是指監督主體的監督行為能直接產生法律效力的監督,如檢察機關作出的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銷公安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公安機關必須執行,行政監察機關、上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有權直接追究違法的人民警察的政紀責任;間接監督是指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社會組織、公民的監督和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他們可以按照法定條件向有權機關提出,通過有權機關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予以糾正。
三、公安執法監督的意義
(一)公安執法監督是實現公安機關職能的重要條件
公安機關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機關和刑事執法機關,擔負著維護國家安全、社會治安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重要職能,其活動的效能,直接關系著國家的安全和社會的穩定,關系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能否順利進行,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國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安機關在國家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決定了公安機關必須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為此,必須建立完善的執法監督機制,使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活動置于國家有效的監督和控制之下,這是實現公安機關職能的必要條件。
(二)公安執法監督是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重要手段
公安執法監督的核心是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活動合法性的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法律為活動準則,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嚴格執法,執行國家和人民的意志,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這是由公安機關的性質、地位所決定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權力的同時,承擔著依法履行職責的義務,負有接受國家和人民監督的義務。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實施監督,對于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作用。
(三)公安執法監督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
公安機關性質和職責權力的特殊性,決定了他們執法活動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為了防止濫用權力,發生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保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就必須對其權力加以制約,通過采取相應的監督制約措施,完善執法監督制度,以達到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目的。
(四)公安執法監督是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的重要方式
公安執法監督,是加強公安隊伍建設,落實“從嚴治警、依法治警”方針的重要措施和重要方式,是嚴格公安隊伍管理的內在要求,應當貫穿于隊伍管理的全過程。通過執法監督,可以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感,促使其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如何使公安隊伍保持公正廉潔是亟待解決的問題。應當看到,在少數民警中存在的不正之風和****現象還相當嚴重,一些違法違紀問題還相當突出,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的聲譽和形象,破壞了警民關系,干擾了公安工作的正常開展。因此,迫切需要完善公安執法監督機制,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加強廉政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