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押
1、扣押的條件。在勘查、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對于勘驗、檢查中提取的物品或者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扣押:
①、經過現場調查、檢驗甄別,認為該物品或者文件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
②、現場難以確定有關物品或者文件可否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需要進一步甄別和采取控制保全措施的;
③、法律、法規禁止持有的物品、文件。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扣押。
2、批準扣押
①、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辦案部門負責人決定。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
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辦案部門應當制作《呈請扣押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實施扣押
①、執行主體。執行扣押物品、文件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關法律文書、偵查人員工作證件。
②、扣押前告知。向被扣押人出示有關法律文書、工作證件,告知其扣押理由、依據以及如實提供證據、配合扣押的義務。
③、清點扣押物品、文件。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扣押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應當是原物、原件。
4、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征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存入訴訟卷。
5、解除扣押
①、解除條件。對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或者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政、電信部門、網絡服務單位。
②、解除程序。解除扣押,應當由原決定扣押人決定。
③、發還。發還扣押物品、文件的,應當由領取人在《發還物品、文件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注明領取日期,辦案人注明辦案單位,并簽字注明文書制作日期。《發還物品、文件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領取人,一份存入訴訟卷。
二、調取證據
1、調取條件。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持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時應當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取證據。
2、批準調取。
①、呈批。需要調取證據的,辦案部門制作《呈請調取證據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②、批準。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辦案部門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并準備好《調取證據清檔》等。
3、執行調取。
①、執行主體。執行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②、調取前告知。向被調取人出示有關法律文書、工作證件、告知其調取理由、依據以及如實提供證據、配合調取的義務和責任。
③、送達《調取證據通知書》。偵查人員向證據持有單位或者個人送達《調取證據通知書》,要求證據持有單位或者個人在通知書副本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偵查終結時,副本存入訴訟卷。
④、清點調取的物品、文件。對于調取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物品、文件持有人清點清楚。
⑤、制作《詢問筆錄》。向有關人員問明證據的來源、內容、保存情況等,并制作《詢問筆錄》
4、制作《調取證據清單》。當場制作《調取證據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征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和證據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一份交證據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機關證據保管人員,一份與《調取證據通知書》副本一并存入訴訟卷。
三、保管、處理扣押、調取的證據
1、保管。對于扣押、調取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派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對于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帶、錄像帶、電子數據存儲介質,應當記明案由、對象、內容,錄取、復制的原始設備品牌型號、時間、地點、規格、類別、應用長度、文件格式及長度等,并妥為保管。
偵查人員應當將所扣押物品、文件與《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份一同交保管人員,當場查驗、清點,登記在冊后簽收。
對現場扣押的無主物品、文件,與犯罪有關的,在案件未破獲前,由主辦案件單位負責保管。
2、處理。對所保管的物品需要隨案移送、發還、沒收、銷毀的,偵查人員應寫出報告,經偵查單位負責人批準后,由保管人員在登記冊中注明處理結果、日期和經手人,再將涉案物品交偵查人員處理。處理物品、文件,偵查人員應當制作《處理物品、文件清單》,記明處理物品、文件的名稱、數量、特征、來源和處理情況,由偵查人員簽字、辦案單位蓋章后附卷。
①、處理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對不能隨案移送的物證,應當拍成照片;容易損壞、變質的物證、書證,應當用筆錄、繪圖、拍照、錄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對查獲的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隨卷保存,但應當拍成照片存入卷內,原物由公安機關妥為保管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或者銷毀。
②、處理不易保管物品。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拍照或者錄像后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理。通知被害人后,超過半年未來領取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如有特殊情況,可以酌情延期處理。變賣、拍賣的手續和上繳國庫的憑證應當附卷。
③、發還被害人。對被害人合法財產及其孳息的發還,應當經原扣押、調取決定人決定,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后及時返還,并書面說明返還的理由。凡是已經送交財政部門處理的贓款贓物,如果失主前來認領,并經查證屬實,由原沒收機關從財政部門提回,予以歸還。如原物已經賣掉,應當退還價款。
發還被害人物品、文件,應當制作《發還物品、文件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領取人,一份存入訴訟卷。原物照片、清單和書面說明應當存入訴訟卷。
公安業務中鑒定知識點
一、鑒定條件
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鑒定。
二、鑒定范圍
鑒定包括刑事技術鑒定(與查明案情有關的物品、文件、痕跡、人身、尸體的鑒定)、人身傷害醫學鑒定、精神病鑒定、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文物鑒定、珍稀動植物及其制品鑒定、違禁品和危險品鑒定、電子數據鑒定等。鑒定時,應當確定進行何種鑒定。
三、鑒定期限
1、除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外,其他鑒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
2、傷害案件的鑒定期限。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三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七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四、確定鑒定人和鑒定機構
公安機關需要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時,可以指派本公安機關有關專門鑒定資格的人進行鑒定,也可以聘請本公安機關以外的具有鑒定資格的人進行鑒定。各鑒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不受地域范圍的限制。
以下鑒定,應當分別依照有關規定進行:
①、刑事技術鑒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刑事技術部門負責進行,由具有鑒定員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必要時,可以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鑒定。
②、對人身傷情進行鑒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鑒定機構二名以上鑒定人負責實施。
③、對犯罪嫌疑人、證人或者被害人、自訴人是否能辨別和控制自己的行為等,應當進行精神病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④、價格鑒定由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負責進行。
⑤、文物鑒定由文物部門或者有關鑒定機構負責進行,但涉及文物價格鑒定的,由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負責進行。
⑥、對淫穢物品的鑒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進行。
⑦、對毒品的鑒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禁毒、刑偵、或者刑事技術部門進行。
五、批準鑒定
1、呈請。需要指派或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鑒定的,辦案部門制作《呈請鑒定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2、批準。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需要聘請本公安機關以外的鑒定人辦案部門制作《鑒定聘請書》;由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鑒定機構鑒定的,不需要制作《鑒定聘請書》,直接將檢財送交鑒定。
3、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對當事人要求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鑒定人鑒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由公安機關委托鑒定。對當事人提交的鑒定意見,可以參考,但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六、送交檢材
1、《鑒定聘請書》制作完畢后,偵查人員持正本及副本并攜帶檢材送達被聘請的鑒定人,正本由鑒定人留存,副本由鑒定人在附注部門簽名、注明日期后,由偵查人員帶回,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鑒定機構要求簽訂委托書的,應當簽訂鑒定委托書。
2、公安機關應當為鑒定人進行提供必要條件,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并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但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結論。
七、進行鑒定
1、鑒定人應當按照鑒定規則,運用科學方法進行鑒定。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由兩名以上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鑒定機構印章。多人參加鑒定,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2、人身傷情鑒定文書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規范要求。鑒定文書中應當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體需要鑒定的所有損傷部位的細目照片。
3、可能判處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鑒定結論中應有含量鑒定的結論。
八、告知鑒定結論
1、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在收到鑒定意見后三日內,應當制作《鑒定結論通知書》,將交被害人聯、交犯罪嫌疑人聯分別送達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家屬以及犯罪嫌疑人在附卷聯附注部分分別簽名并注明送達時間,偵查終結后存入訴訟卷。
2、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如將其移送的鑒定意見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在接受案件后三日內將鑒定結論按照以上規定告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3、告知時,可以只告知鑒定意見的結論部分,對鑒定過程等其他內容不予告知。
九、補充鑒定、重新鑒定
1、補充鑒定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發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補充鑒定的申請:①、鑒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②、發現新的有鑒定意義的證物的;③、對已鑒定證物有新的鑒定要求的;④、鑒定意見不完整,導致有關案件事實無法認定的。
2、重新鑒定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發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①、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或者超出登記范圍,可能導致鑒定意見不準確的;②、鑒定程序違法、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③、鑒定檢材被嚴重污染或者是虛假的;④、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⑤、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⑥、鑒定意見不準確的;⑦、鑒定意見與其他證據明顯矛盾的;⑧、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⑨、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3、確定鑒定人和鑒定機構。補充鑒定可以由原鑒定人或者其他鑒定人進行。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其中:①、重新進行刑事技術鑒定的,應當逐級報送上級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進行;②、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意愿進行;③、對價格重新鑒定的,逐級報送上級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進行;④、對淫穢物品、毒品、槍支彈藥、電子數據重新鑒定的,由上級公安機關、主管部門或者設立的鑒定機構負責進行;⑤、對醫療事故的再次鑒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組織進行。
4、批準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接到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申請后,辦案部門制作《呈請補充鑒定報告書》或者《呈請重新鑒定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h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的,應當依照本章關于初次鑒定的規定辦理。
不批準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應當告知申請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并在《鑒定結論通知書》附卷聯中注明申請人、申請事項和不同意或者不批準的理由。
十、鑒定費用
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
公安業務中辨認知識點
一、辨認條件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二、批準辨認
1、需要進行辨認的,應當制作《呈請辨認報告書》,報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2、提解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對犯罪場所進行辨認的,應當制作《呈請出所辨認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憑《提訊證》,征得看守所的同意和配合,對犯罪嫌疑人必須加帶械具,配備足夠警力,防止逃跑和發生意外事故。
三、準備辨認
1、根據辨認對象的情況選擇符合規定的陪襯人(物、照片),陪襯人(物、照片)要與辨認對象相近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數量,并按順序編號:
①、選擇辨認陪襯人。對每一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辦案人員以及在公安機關工作的其他人員不得替代;
②、選擇辨認陪襯照片。對每一張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被辨認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張,并對照片按順序編號,對與本案有關照片進行多組辨認的,不得重復使用陪襯照片;
③、選擇辨認陪襯物。辨認每一件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按順序編號并在《辨認筆錄》上寫明辨認物品的名稱、編號、排列順序;
④、選擇辨認場所。辨認應當安排在與發案時間、環境相近似的條件下進行;
⑤、對尸體、場所進行辨認的,陪襯物數量不受限制。
2、辨認前,應當查明辨認人是否具有辨認條件,向辨認人詳細詢(訊)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并制作《詢(訊)問筆錄》,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并在筆錄中注明。
3、辨認前應當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
4、通知見證人到場,對辨認過程和結果予以見證。
四、進行辨認
1、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2、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3、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應當為其保守秘密,并在《辨認筆錄》中注明。
4、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5、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辨認人對辨認對象進行詳細辨認。
6、可以反復進行辨認,排除偶然性。
五、制作《辨認筆錄》
1、《辨認筆錄》應當寫明辨認的起止時間、地點、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辨認對象的基本情況和辨認目的。正文部分應當如實反映辨認活動的過程及結論,寫明辨認人進行辨認的具體情況和現實條件,提供辨認對象的情況,辨認的方法和辨認過程中辨認人的態度,辨認結果及辨認人對辨認對象能夠辨認、確認或者不能夠辨認、確認的理由。有的還應當包括辨認人對辨認提出的疑義和要求等內容。
2、附紙的辨認照片應當作為《辨認筆錄》的組成部分。
3、將《辨認筆錄》交辨認人、見證人核對無誤后,由辨認人、見證人、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記錄人分別簽名確認。辨認人還應當捺指印。
4、制作與照片有關的所有人員、物品、尸體、場所情況的說明,附在《辨認筆錄》之后。
5、《辨認筆錄》和有關情況說明應當存入訴訟卷。
6、秘密辨認不制作《辨認筆錄》,由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寫出,ii辨認報告,存入偵查工作卷備查。如需作證據使用,應當轉為公開辨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