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背景】
近來,國土資源部多次強調“小產權房”不合法,將進行試點清理,并沒收了北京延慶的51棟小產權樓房,查處了相關責任人,這一系列舉措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研究發現“小產權房”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和體量,并不是歷史遺留問題而是現實困難,既不能一拆了之,更不能全部合法化,要照顧各方利益公平處置。
國土資源部最近公布了北京、陜西、山西等地5起國土資源領域違法違規案件,其中北京市延慶縣張山鎮上郝莊村違法建設樓房51棟。此外,記者了解到,在重慶、鄭州、武漢等地,建設小產權房之勢依然如火如荼。自2006年至今,在重慶市沙坪壩區中梁鎮開發商違法占地150畝,建起了7個小產權樓盤,涉及群眾一萬余人。
發現,在中央14部委一片“清理整頓”聲中,小產權房悄然變異為“農業生態房”“養老公寓”“旅游地產“會員制農莊”等,通過“以租代售“使用權代替產權“榮譽村民”等方式換裝入市,其形式設計精巧,旨在逃避政策法規的約束。專家指出,應盡快遏制小產權房“變種”帶來新一輪農地入市潮,建議有關部門盡早出臺清理整頓方案,明確農地流轉相關制度。
“小產權房”在各地存在已久,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將在集體土地上自建的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行為不能受到的法律認可與保護,從而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等合法手續,但其以低康的價格在日益
高漲的房價中求得了一席之地。“小產權”房現象折射出目前土地征用制度的不足和國家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緊迫性。
【考點分析】
一、“小產權房”現象產生的原因
1、“小產權房”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對于集體土地流轉缺乏明確的規定,從而導致“小產權房”現象頻發。
2、相關部門對“小產權房”監督力度不夠。地方政府沒有建立一套相關的協作機制,特別是強化跟蹤監督和防止土地流失的長效機制,導致對“小產權房”的監督幾乎不發生任何效力。
3、市場需求促使了“小產權房”的產生。由于商品房房價普遍持續大幅度上漲,已遠遠超過普通百姓的購買能力,從而促使購房者購買價格更加便宜的“小產權房”。
二、“小產權房”現象產生的消極影響
1、“小產權房”導致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失控,造成耕地流失,侵害了廣大農民利益,使其失去了長久生存的資源。農民的生存空間越來越小,農民、農業、農村發展的持續性問題將會更加嚴峻。影響了國家對農田戰略保護措施的實施。
2、由于“小產權房”得不到國家的認可,因此,“小產權房”的購買者的權益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導致“小產權房”購買者將要面臨相當多的法律風險。
3、“小產權房”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阻礙了政府管理職能的行使。“小產權房”的建設和出售是對法律法規的公然蔑視,其示范效應惡劣,若不予以懲罰,將造成“守法的人吃虧,違法的人贏利”的心理暗示,減損法制公信力。
三、解決“小產權房”現象的措施
1、完善法律加快集體土地流轉。加快研究農村土地直接進人市場的途徑和相關制度,在保證農民的土地收益,解決農民生存問題的同時,確保農民通過土地收益改善環境和生活條件,以促進鄉村統籌的實現。
2、加強政策落實和行政監管。轉變政府角色定位,改目前政府的參與型、謀利型角色為協調型、服務型角色;同時理順土地行政管理體制,進一步明確主管部門,建立省以下完全垂直領導的土地管理體制以減少地方干擾,轄區內若發生土地違法案件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單位和總負責人實行“一票否決”。
3、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城市居民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住房用地的供應和保障用房的建設力度,多建限價房、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滿足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從源頭上減少城鎮居民對“小產權房”的需求。